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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在刚刚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要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促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关键抓手,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行刑反向衔接涉及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亟需焊接好前端、中端、末端三个端口的各个“节点”,注重出罪入罪的层次变化与轻罪重罪的级别升降,最终实现机制的实质化运行。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持续优化一体履职机制、深化协同治理机制,进一步释放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监督效能。

  树立系统思维理念,促进检察履职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秉持系统思维与整体观念,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闭环,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避免“不刑不罚”,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系统有序运行依赖于刑法谦抑原则与比例原则作为指引,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法益侵害程度的递进关系,弥补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治理缝隙,调整优化检察履职与行政执法分工合作。一方面,刑法谦抑原则体现于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不仅构成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而且夯实了行刑法律规范设定与实施的根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界分,表明只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法益才科处刑罚,体现了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结构性、功能性与位阶式关系。另一方面,比例原则蕴含的价值理念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醉驾治理为例,“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之规定,运用当然解释的原理,将违法与犯罪的递进式关系在法律规范层面明确,体现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层级变化,两者惩罚力度的梯次递进,既明确了行政权与检察权之间的边界,确保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合乎比例,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的良性互动,推进行刑反向衔接走深走实。

  充分发挥刑事不起诉的过滤作用,在机制前端合理分流案件。刑事检察部门掌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首要节点,需要筛选与分流案件,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出罪功能,确保相对不起诉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其一,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制定轻罪案件的类案证据指引,逐步完善轻罪案件证据证明体系,夯实轻罪案件质量基础,为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转化奠定基础,确保行刑反向衔接顺利运行。

  其二,以统一的执法司法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体系。为了规范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门槛,应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机制的基础之上区分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明确适用标准。明确适用标准,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方面,要从宏观的形式层面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对具有较大裁量空间的案件起诉标准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需要从个案的实质层面综合考虑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对“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情形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实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

  全面构建体系化的反向移送程序,在机制中端内外衔接案件。行政检察部门是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关键枢纽,在“内”“外”分别衔接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应当一体履职,同行政机关在案件移送上达成观念一致,实现对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其一,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完善体系化识别步骤。逐项判断重点审查要素,具体分析判断案件违反的行政法律规范类别、适格的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受追责期限的约束与否,以及违法行为的可处罚性。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级别与地域对应的职能管辖部门、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一事不再罚原则遵循的判断均应纳入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更好构建行之有效的行刑二元格局治理体系,同时避免行政处罚权的不当扩张。

  其二,提升检察意见书的质量,保障反向衔接的规范性。一方面,全面调查核实与充分听取意见,提升检察意见书的精准性。如询问当事人、现场走访,查明违法事实。主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消弭观点分歧。另一方面,规范检察意见书送达程序,增强监督的透明度与刚性。

  其三,构建反向移送常态化监督流程,实现反向衔接机制全方位监督。推进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线索发现、移送办理机制,对移送程序全程监督,综合衡量判断个案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提升行政专业性与履职协同性,确保反向衔接机制高效运转。

  协同落实社会治理监督,在机制末端促进社会治理。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刑事司法正经历着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转型。坚持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采用理性平和的方式处理不起诉案件,协同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在反向衔接机制末端深入促进社会治理。一方面,结合醉驾、盗窃等轻罪的精确数据、案发因素,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延伸至社会治理监督;另一方面,牢牢把握数字时代的“时”与“势”,研发府检联动信息平台,构建行刑反向衔接类型化监督模型,打造反向衔接数据“汇集—整合—管理—应用”的闭环链,堵塞社会治理漏洞,抓实源头整治之效。在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背景下,要不断扩容升级数据共享中心,分析规律、总结经验,深度挖掘案件线索,探索构建“检察+行政”协作新格局,促进社会治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14_663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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