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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出境组织诈骗,躲在幕后也难逃

时间:2024-07-1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23年,公安机关在开展“回流人员”(赴境外诈骗窝点参与诈骗后返回国内的人员)专项打击整治工作时,发现该县居民朱某与多名非法出入境人员存在密切联系,警方循线追踪,不断深挖线索,找出了安某等人赴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蛛丝马迹。近日,经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安某等1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2020年初,安某与老乡潘某等人偷渡至缅甸棒赛地区,从他人处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并按月、按人头缴纳管理费。此外,安某还安排潘某等人分别从国内招募老乡、亲友,组建了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诈骗公司。

  该诈骗公司管理严格、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团伙成员被分为多个诈骗小组,包含监督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后台技术人员、组长、组员等不同层级。在公司内部,成员之间不能互相告知真实姓名,彼此只能以绰号相称。“上班”期间,由监督管理人员及组长管理纪律,业绩不好的组员轻则被训斥,重则被殴打。

  诈骗公司向团伙成员发放话术本并进行统一培训。组员在公司统一发放的手机上使用提前“养”好的社交软件账号,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又将定位修改到国内,在国内物色被害人,通过炫耀丰厚的物质条件等方式引诱对方,询问其收入来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引导其下载虚假刷单软件。被害人刚开始进行小额刷单时,团伙成员故意予以返利并允许提现,诱使其投入更多资金,当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却发现再也无法提现,最终血本无归。

  “我当时想跟着熟人和老乡混,应该没什么问题,谁知道进了园区,才发现这里面根本没有自由和尊严可言,我联系到家人帮我缴纳了‘赔款’后才被允许离开,谁知道中途司机又把我卖进了另一个园区。”讯问时,“回流人员”王某向检察官袒露心声,该诈骗团伙所在的诈骗园区为封闭园区,四周围墙高大,大门为铁制,并有人持枪把守。团伙成员一旦进入该园区便不准私自离开,每天只能在园区内的办公室、宿舍、食堂之间三点一线。若园区里的人员想要离开,不仅要征得老板同意,还需要给园区缴纳高额的“赔款”。

  案件事实已然明了,但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由于诈骗窝点和实施诈骗的设施设备均在境外,并且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间隔较长,难以查实具体诈骗金额及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的次数等,承办检察官决定适用“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之规定,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进出窝点的大致时间、同案犯指认的共同犯罪时间,结合其出入境记录、在诈骗窝点小卖部扫码消费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安某等在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在30日以上。

  近日,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18_1643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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