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命钱”给到真正困难的群众手中
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但河南新乡某村村民赵某的低保金却领得有些“蹊跷”——先是社保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后又被辖区法院判决恢复。最终,新乡市检察院经依法抗诉,成功促使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也使赵某主动退回了违规领取的低保金。
低保被停发,法院判决恢复
赵某是村里的一名低保户。2021年5月初,他所在区的社会事务局接到镇政府移送的审计材料,称赵某的长子系两个公司的股东,具有赡养能力。随后,该局作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通知赵某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称“低保待遇”)。
“他们都没有来实地调查过,就直接取消了我的低保待遇,我不服。”接到告知书的赵某不认可该区社会事务局作出的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区社会事务局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于2021年11月3日判决撤销区社会事务局作出的停发赵某低保待遇的决定,恢复赵某之前的低保待遇。判决生效后,该局恢复了赵某的低保待遇。
检察官走访调查,发现判决不当
2023年5月,新乡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其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了该案线索。检察官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赵某的长子的确是两个公司的股东,并且在2018年至2021年间,因拆迁获得补偿款10余万元、安置房3套;赵某与其次子获得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安置房3套。
国家低保金是为了给困难群众生活“托底”,当发放对象经济不再困难甚至高于一般群众的经济水平时,显然不应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恢复赵某的低保待遇无事实根据,生效行政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于是,该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请新乡市检察院依法抗诉。
“对于行政机关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边界,尊重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先期裁量。”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后,新乡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认为,尽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各自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两者存在先后关系。
依法抗诉,扎紧管理“篱笆”
2023年10月16日,新乡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再审该案。其间,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赵某向法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同年12月13日,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行政判决,准许赵某撤回起诉,赵某随后主动退回了违规领取的低保金。
案件虽已办结,但检察机关的工作仍在继续。新乡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低保金“跑冒滴漏”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查漏补缺,做好低保资格或者低保待遇动态管理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切实整改,对低保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跟踪掌握。截至今年6月底,相关镇政府已排查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低保对象9户15人,追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2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10_1641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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