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措施使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5-1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纪检监察网
在涉嫌严重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审查调查阶段,审查调查组可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后对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相关财物、文件实施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等措施。
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过程也是证据收集过程。审查调查人员向审查调查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根据查封、扣押相关财物实际情况,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相关涉案人说明情况,配合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这就是一个取证过程。审查调查人员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填写并签名的登记表和清单,实际就是证据。笔者经梳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情况,发现有几点问题应予关注。
第一,要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查封、扣押财物的相关性。拟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与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纪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特别是搜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住所时,要根据前期已获取信息,有针对性地查封、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并非要将所有贵重财物悉数查封、扣押,可对可疑财物进行拍照或录像,后期根据需要再补充扣押重要涉案财物。在做查封、扣押相关笔录时,注意请财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说明拟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来源,或根据同期发现的其他信息对其来源进行追溯,为后期的审查调查综合分析提供可靠信息。
第二,要规范登记表及清单填写。对于银行卡、存折等银行或证券账户的物理介质,要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详细备注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因为查封或扣押的物理介质对所显示的数额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应账户内的资金数量,该账户可能由其他的方式予以控制或及时转出,造成“保管上的失误”。需要提醒的是,相关人员主动或按要求向专用账户上交涉嫌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款项时,银行出具的客户回单是“单据”,并不是款项实物,因此查封、扣押清单填报时要注意,只能在“款物名称”栏填写“交款单据或客户回单”等描述性内容,并在备注栏内说明上交款项的金额,不能在“款物名称”栏内直接填写为“××元”。因为相关人员提交的客户回单只能证明曾经向纪检监察专用账户转款。该款项是否到达指定的专用账户,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核对确认。所以,只有获取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款项到账凭证后,该客户回单、到账收据、查封扣押清单的组合才能作为一套完整的证据资料。
第三,要把握好查封、扣押的时机和顺序。应根据案件审查调查需要实施查封、扣押。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调查阶段,要根据涉嫌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事项的严重程度、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根据工作进度和策略,适时对主要审查调查对象、重要涉案人所交代财物进行查封或扣押。
第四,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一是查封、扣押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查封、扣押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二是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会同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三是审查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要做好后续工作。比如,对于搜查发现的银行卡、证券基金等开户资料或凭证,扣押后要及时查询确认开户信息、资金余额和交易流水等,比较分析;根据需要采取配套的冻结措施,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交易;审查调查组要加强对登记表及清单的管理,按规定加强实体财物的保管,依照规定及时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或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保管;对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李国正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ywyl/202105/t20210512_73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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