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一分院:以抗促和使两家企业摆脱讼累携手共进
时间:2024-04-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曾经对簿公堂,如今深度合作
重庆一分院:以抗促和使两家企业摆脱讼累携手共进
2023年2月20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办案组在研究案情。
今年3月22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检察官到案涉公司进行回访。
在B公司明亮宽敞的生产车间里,工人们正专注地操作着自动焊接设备,熟练地将皮料“缝纫”在座舱上。公司负责人一边欢迎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检察官前来回访,一边兴奋地说:“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的从中调和。我们现在和A公司已经达成了更深入的合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配件生产厂都用上了他们的皮料。”
这是不久前发生在B公司里的一幕。殊不知,A、B两家曾合作多年的企业此前却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合作友谊濒临破碎……
票据风波引发诉讼
败诉企业走上维权路
A公司是一家皮革生产厂家,其生产的汽车内饰用人造革被多家国际知名汽车企业采用。国内领先的汽车行业配件供应商B公司,正是其常年友好合作商之一。
2018年4月,B公司向A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人造革,并使用C集团旗下D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
作为一种货币证券,商业汇票具有流通性,票据在被持票人转手时称为“背书转让”,到期承兑时,出票方只会根据票据记载向最终持票人进行承兑,故常用于商业交易。
随后,A公司将所得票据用于其他交易活动中。未料,一向稳妥的票据却因出票方破产横生变故。
2019年1月,D公司进行破产重组,导致签发的商业汇票无法正常承兑。曾将240万元票据“背书转让”他人的A公司顿时陷入诉讼风波中,“三家合作商起诉后,我们重新支付了这三家的货款合计90万元。但考虑到还有150万元汇票的‘债主’随时可能上门,我们希望B公司能重新支付240万元货款。”
然而,这一请求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2019年8月,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支付240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方式,我们也已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商业汇票,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哪里来的合同纠纷?我们拒绝二次付款。”
“汇票无法承兑,导致我们不仅陷入商业信誉危机中,还要重新支付其余货款,亏损严重。将无法‘转现’的汇票视为履行完付款义务,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昔日的合作情谊岌岌可危。
“A公司已行使票据权利,代表着他认可接受这一付款方式,对相应风险也有合理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的权利救济路径是完善的,A公司更应该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救济,而不是基于合同关系索赔。”2020年3月,一审法院以“A公司背书转让票据性质为行使票据权利”为依据,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谓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因法定原因不能承兑时,可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票据追索权可以是一个选择,但不能是我们的唯一选项。在汇票承兑失败的情况下,如果再让合作商自己去逐个起诉我司、B公司、D公司索赔,漫长的拉锯如同推诿,对企业信誉损伤极大。”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2022年3月,A公司的再审申请也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2年10月,A公司来到重庆一分院申请监督。
企业申请监督
检察官“大海捞针”找准办案关键
当票据不能正常承兑时,债权人究竟应主张票据关系还是基础法律关系?这一难题的答案,关乎着检察机关对于此案是否具有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
“如果仅以票据关系主张权利,那审判机关的观点无误,没有监督的法定性基础;如果主张基础法律关系和票据关系都能够选择,则本案应当监督,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司法解释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全国范围内裁判观点二者皆有,各自为据。”重庆一分院承办检察官王雪花介绍道。
为了打破这一僵局,承办检察官埋首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海量检索找到了最高法发布的117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明确了汇票不能兑付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债务人实际履行了债务,支持债权人主张基础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同时,在对全国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多数判决也并不支持“债权人‘背书转让’票据,可被认定为债务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这一观点。
2023年2月20日,重庆一分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致认为原审法院观点与最高法指导案例相悖,判决结果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利于营造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结合本案实际,我们认为有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但不能简单支持A公司要求支付240万元货款的诉求。”王雪花进一步解释道,在未查明全部票据兑付的情况下,直接支持A公司的申请,可能会导致A公司就余下的150万元获得双重受偿。她认为,当务之急是查清剩余150万元汇票的最终持票人、是否申报债权以及是否已清偿等相关情况。
深入调查核实
理清重组公司票据账目
“150万元汇票在被A公司背书转让后,是否再次被转手?在长达两三年的诉讼期间内,又是否有票据得到兑付?这些情况我们都不得而知,而要想找到每一位最终持票人,难度高、效率低,不如直接去找出票方。”理清思路后,承办检察官将取证方向聚焦在D公司身上,希望通过出票方的清偿记录落实剩余汇票的“现状”。
然而,取证工作一波三折。
考虑到D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这一特殊阶段,承办检察官首先来到破产法庭,然而,毫无收获,“法庭内只有D公司商业汇票业务的总体收入、票据记录,没有详细的数据。”
无奈之下,承办检察官找到了负责D公司的破产企业管理人,未料晚了一步,相关清算工作已结束,管理人手头资料已被封存递交。
“C集团下的其余子公司仍正常营业,我们应该从集团下的子公司中打探出票方的下落。”两度失利后,承办检察官又踏上了寻找之路,脚步遍及重庆市三个行政区域内的C集团实业、科技、财务等子公司。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官最终在北碚区找到了重组“搬家”后的D公司。
2023年3月,重庆一分院向D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查得实情:B公司购买的240万元汇票共计9张,除A公司主动承担付款责任的3张汇票(上述90万元货款)外,其余6张均在两年多来陆续得到D公司的清偿。
150万元汇票竟然早已“清账”,两家案涉公司之间的债务便只集中在90万元身上。随后,重庆一分院以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确有不当”为由提请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坚持以抗促和
“检察护企”促成前缘再续
一家是世界知名皮革生产厂家,一家是国内领先的汽车配件供应商,从强强联合到“割席断交”,惨淡局面令人唏嘘。
“我们与A公司的合作历来十分愉快,没想到会演变到今天这个地步……”调查取证期间,B公司负责人的一声叹息让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这段关系还有修复的可能性。
“这场持久的法律纠纷让两家公司的负责人之间有了心结,但他们对此前的商业合作都有高度的认可,如果能解开心结,两家公司很可能再续前缘。”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如果处理不当,会对营商环境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精准抗诉+积极促和”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
于是,在取证之余,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成为双方沟通的桥梁。经过多次协调和居间沟通,A公司一开始的冷硬态度逐渐转变,在庭审前出现明显的软化,“你们给了我信服的公正,只要B公司有赔偿意愿,我们愿意摒弃前嫌。”
另一边,承办检察官在争取到D公司的清偿方案后,也敲开了B公司的“心门”,“90万元债务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逃避的义务,但清偿方案几乎能覆盖近一半的债务,你们只需要再承担剩余部分,这也是目前最好的方案。”听完检察官的详细介绍,B公司负责人的态度也明显软化。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检法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内容,90万元债务将由B公司和D公司共同承担,依照D公司清偿方案,90万元将以“10万元现金+80万股票”的方式支付,鉴于80万股票折现只有20余万元,剩下的将由B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
至此,双方多年的纠葛落下帷幕,两家企业终于握手言和。
(记者张博 通讯员刘传丽 李润雪)
以更高质效履职做实“检察护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建超
票据作为货币证券,具备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随着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深入发展,票据广泛作为支付方式应用到买卖、建设工程等诸多合同关系中。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正确处理票据相关商事案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以法治力量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对个案办理中涉及的票据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通过检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行权路径问题。
精准监督,加强护企力度。强化调查核实工作,以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性。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会产生原因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办案中涉及票据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选择,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调查核实,全面查清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情况、票据不能承兑的原因等具体情况,最终将两家企业的争议金额限缩在90万元,为案件成功抗诉、再审达成调解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实质化解矛盾,提升护企温度。本案中,当事人企业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如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妥善处理,两家企业的经营都将受到较大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主动搭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持续引导企业之间达成和解,提出抗诉后,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法检联合调解、共同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以法治“力度”提升护企“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gjmsjc/202404/t20240410_6512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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