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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数据资源化大家谈|强化数据分析研判 激活数据新动能

时间:2024-03-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实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积累了海量数据。如何深度挖掘这些数据,通过数据分析研判让静止的数据“动起来”,变成“会说话”的资源库,更好地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成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数字检察背景下探索实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重大课题。

  一要树牢数据思维,做到心中有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核心是树立数据思维,坚持正确的“数据观”,实现服务决策管理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承担着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两大职责,要增强数据思维、数据理念、数据意识,做实数据治理、聚合、管理、应用,让数据“开口说话”。业务分析研判作为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桥梁,在思想认识层面要避免“四重四轻”问题。一是避免重形式轻内容。有的检察院形式上开展了数据的月讲评、季分析、半年总结,但是忽视了数据内容的分析,存在分析层次浅、问题找不准、对策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二是避免重统计轻分析。有的检察官在进行业务分析时,只是简单罗列各项业务数据、评价指标,或是简单地进行纵向比对,对数据背后反映的检察业务短板、“反管理”问题重视不够、分析不到位。三是避免重分析轻整改。有的分析研判报告质量较高,问题分析到位、整改建议有针对性,但业务部门对提出的问题没有应答或应答后整改不到位,只是作为会议文件束之高阁。四是避免重综合分析轻专题分析。有的检察院围绕业务工作开展综合分析偏多,但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长跨度宽领域的专题分析偏少。

  二要筑牢数据之基,做到及时准确。业务数据资源化的基础是数据质量,对数据的处理要做到分析准、研判实。从检察机关日常流程监控和专项数据质量核查情况看,目前有的院案卡填录不规范问题仍较为突出,如有的检察人员在系统内已制作了案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审结性文书,但未及时在案卡项中填录审结意见;有的审结案卡或法院判决案卡出现错填漏填,导致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不一致;有的多名被不起诉人共用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有的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间超过30日等,对这些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填录标准和说明》,聚焦案卡项目边界不清、释义不明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回答了如何实现业务数据的全面、系统、准确等实践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需要各负其责,加强填录规范培训,强化业务数据治理,从源头上落实好填录主体责任,促进办案、管理、统计等各项功能充分发挥。对此,一是建立业务数据监管联络员机制,由各业务部门确定1名专职业务数据监管联络员,负责业务部门数据的日常监管,持续提升检察业务数据规范化填录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常态化业务数据质量检查通报和反馈机制,从事后检查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信息填录问题,杜绝数据造假现象,督促和引导检察人员全面、准确填录业务信息。二是实时精准核查。加大异常数据发现、核查、纠正力度,善于通过案件流程监控、办案过程审批、统计数据核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填录数据等问题,防止瑕疵信息流转到统计环节,确保信息填录与案卷材料、法律文书内容相吻合,与实际业务办理同步进行,并在实际业务办理完成的当月填录完毕。三是建立案卡信息填录数据责任制,明确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及数据审核人员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将案件信息填录、审核以及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等情况纳入对检察官的相应考评中,压实案卡填录的主体责任。

  三要激活数据动能,做到决策循数。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桥梁是业务分析研判。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中,案件管理部门要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检察工作重点,通过对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形成数据资源成果,作为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对此,一是聚焦中心工作,深化专题分析。检察官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服务解决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以检察视角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强化对发案态势、热点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提高分析研判工作的精准性和治理建议的针对性,积极参与、融入社会治理。二是聚焦业务短板,提升研判的针对性。检察官需聚焦监督管理主责主业,紧扣重点业务指标和业务工作发展态势,对重点业务指标异常波动情况进行常态化提醒,着力在数据分析深度上下功夫,及时发现检察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有效强化深层次问题监控力度,为检察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三是聚焦高质效发展,着力解决“反管理”问题。通过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业务工作中出现的简单追求指标造成“反管理”的现象。重点关注对数据出现异常波动、刑事检察持续优化的同时办案时长不减反增、受理审查逮捕时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案件猛增等现象,深入分析指标背后的个案办理情况,坚决杜绝因追求质量指标而忽略办案规律、降低办案质量、违反办案程序等问题,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7_650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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