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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

  探索形成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回馈社会,以制度优势促进基层矛盾与刑事纠纷的源头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模式创新与理念传承。

  □“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融合了起诉便宜主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诉讼经济原则之下,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化解在基层,生动反映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智慧。

  

  姚莉

  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考察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彰显法治思维、注重社会参与,调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枫桥经验”的治理模式与时代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功能,把依法能动履职融入高质效办案全过程,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局中谋划推进、精准发力。

  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框架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的基本要求,部分检察机关在探索对轻微犯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与市域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了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该机制主要是对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安排其自愿前往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针对其犯罪类型、犯罪后果等安排不同服务内容及时长,最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完成情况,依法作出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针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安排其在社区街道从事反酒驾普法宣传、交通引导工作;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安排其参与植树造林、禁渔巡河等活动,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例如,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联合社区平安办、乡镇政法办,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愿选择及实际情况,安排其前往社区或村镇从事社会公益服务,在村(社区)的日常管理、派出所的安全监督下,形成了由检察机关、村(社区)、派出所、犯罪嫌疑人等共同参与的“社区集中点+村镇分散点”的市域社会协同治理体系。在犯罪嫌疑人完成公益服务后,襄阳市检察院在矛盾调解综合治理中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举行听证,以确保不起诉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综合来看,“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回馈社会,以制度优势促进基层矛盾与刑事纠纷的源头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模式创新与理念传承。

  起诉便宜主义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机融合

  “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的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起诉便宜主义是检察官对于存在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所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正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在当前强调案件繁简分流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实现轻微犯罪的出罪治理,减少后续司法资源的损耗,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实践中,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存在无法对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予以持续考察,相对不起诉后的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和非刑罚责任衔接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全球视野下,恢复性司法方式除当事人和解、协商、圆桌会议等形式外,还包括由犯罪嫌疑人提供社区劳动和恢复性补偿等形式。为减少相对不起诉后可能存在的“不诉了之”“不刑不罚”等问题,有观点建议在轻罪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采取相对不起诉,并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法教义学解释,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可以作为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的表现,其不仅能够帮助检察官考察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为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处理提供客观依据;还能够弥补“不诉了之”惩戒效果不足的缺点,及时修复受损的法益与社会关系,补救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害。特别是在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生态环境类犯罪中,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或个人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消除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融合了起诉便宜主义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诉讼经济原则之下,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化解在基层,生动反映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智慧。

  检察机关以案促治与“枫桥经验”的理念高度契合

  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办理中根据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赋予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程序选择权,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走群众路线的工作理念。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犯罪嫌疑人通过普法宣传、清扫街道、补植复绿等社会公益服务,扩大了与社会群众的接触面,提升了社会参与度与社会责任感,从而帮助他们回归社区、亲近友邻,降低因“犯罪者”标签带来的孤立与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检察机关在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推进中,协同村(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多方主体共同推进诉源治理,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矛盾纠纷全息化解的目标追求。“枫桥经验”注重多元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是其突出特征。在“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制度中,检察机关根据村(社区)、街道、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实际需要,将服务地实际需求纳入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充分调动了基层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在基层组织履行日常监管活动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根据住所地基层组织的工作需求开展公益服务,有利于扩充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缓解基层工作压力。通过党委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促进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的多层次治理体系,营造“矛盾和解、邻里和睦、待人和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检察机关对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以案说法”体现司法民主,符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需要就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听证,通过现场普法、释法说理等方式,确保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被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检察听证发挥“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能,培养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1_649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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