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制定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23条检察意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7万人。
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注重发挥能动作用,为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出了诸多探索,为金融安全稳定提供了强力的法治保障,积累了有益的金融检察工作经验。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制定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23条检察意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2.7万人。
高效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检察工作服务大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重要力量。因此,新时代检察工作既要注重业务性,更要强调政治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根本性要求,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强调“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在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过程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202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检察为民的使命担当,部署了“完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等重要改革任务。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2023年2月,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提出,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提出,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金融检察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就是要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把维护人民群众金融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宗旨依法履职。金融检察工作只有置于经济发展的大局,才能清楚理解金融工作的意义,统筹把握经济、金融和执法司法的关系,精准确立打击治理金融违法犯罪的方向和边界。
积极融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金融检察高质效
金融通过服务国民经济,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金融安全的基本盘非常稳固,但在防控金融风险等方面还面临严峻任务。比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等。从当前金融检察工作来看,检察机关对于金融犯罪采取的是“突出从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例如,《意见》规定:依法从严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保持对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养老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力度。金融犯罪基本是行政犯,金融行政管理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置力量,监管腐败渎职直接导致前置措施失效,破坏金融治理成效。对此,上述《意见》也特别强调,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严厉惩治金融领域渎职犯罪,加大对监守自盗、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两批有关金融领域刑事司法的指导性案例。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5-177号)是关于非法集资、伪造货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等金融犯罪的案例,案件的办理体现了从严惩治、全链条惩治等政策取向。比如,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检察机关对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变相非法集资作出认定,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等领域新类型非法集资。在“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中,指导性案例要旨提出,“对于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对伪造货币犯罪全链条依法追诉”。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7-190号)涉及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行为的刑法定性、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提供了统一规范指导。在检例第188号中,指导性案例依据金融领域的特点,结合介入交易规则变化、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等因素,强调金融渎职犯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因错失交易机会、压缩利润空间、让渡应有权益进而造成应得而未得的收益损失”。在检例第190号中,指导性案例提出“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上针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指导规则,均表达了从严惩治的基本立场。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作的工作报告再次重申,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保持惩治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压态势,从严惩治金融犯罪,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近年来的检察改革工作同时注重完善依法从宽机制,如已有显著成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从严惩治金融犯罪也非片面从严,需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备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注重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等。对于新型金融行为,在贯彻穿透式检察思维的同时,也要注重罪与非罪模糊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坚持治罪治理并重,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对金融违法犯罪既要重点打击,又要协同治理,将治罪与治理并重。金融的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治理的有效性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最好诠释。以治理的思维对待金融犯罪,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在金融协同治理方面,检察履职可以推动标本兼治,大有可为。一方面,促进“四大检察”协同治理。刑法是保障法,依法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金融犯罪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最大保障。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最基本、最核心工作,是金融检察法治的最直接体现。金融治理的重点是防范化解风险,需要全面加强保障金融监管的质效。检察履职也应当助力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实质参与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处置。金融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和金融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色职能,在履职中可以直接发现金融风险点,可以有效监督金融纠纷处理,精准提出检察建议,助力优化行业监管,这些工作对预防金融违法犯罪发挥不可替代的协同作用。
另一方面,强化行刑衔接协同治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近年检察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包括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即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有力推动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更好衔接。金融犯罪的行政犯特征使得该类犯罪的认定依赖金融监管政策和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犯罪主体认定、行为不法标准、损害后果计算等实体法的定性定量方面应当保持统一,在金融犯罪证据移送认定标准上保持衔接。未来如何完善反向衔接机制,形成金融治理的执法司法合力,还需要更多探索。
综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检察机关勇于担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办案,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大局,公正司法、敢于亮剑,将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等重点领域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过程中,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成绩和贡献值得关注和肯定。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2_650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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