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大检察”协同精进
时间:2024-03-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四大检察”协同精进
在3月14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根本职能,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格局。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板块,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以公诉为立身之本,检察机关之产生,与公诉之需要有关。为了避免国家刑罚权受制于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不敢、不能、不愿起诉而在弹劾式诉讼下使国家刑罚权无法得到落实,因此有行使公诉权之检察机关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因是之故,刑事检察属于检察机关传统的职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也是如此,刑事检察可谓一枝独秀。近年来,检察机关重新认识自己的司法职能及其功效,通过内设机构调整划分检察机关四大职能板块,并强化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着力打造公益诉讼检察,形成“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新格局。
“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就是在保持刑事检察传统优势之外,将其他检察职能加以拉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刑事诉讼以外的两大诉讼类型,涉及民众诉诸司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问题,其办案质效具有国家法治的指标性意义。特别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与社会经济、民生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检察机关监督缺位,司法权过大,难以让民众通过司法获得正义,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众私权保护与实现。有鉴于此,需要强化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将诉讼监督的对象指向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努力纠正民事领域中的司法不公,让法治在民事诉讼领域得到充分体现。
行政诉讼是落实依法行政的司法机制,对于约束行政权力和纠正行政违法或者不当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了提升国家法治水平,有必要通过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督促审判权在行政诉讼中消除对权力的偏袒,为偏弱的原告提供来自诉讼监督的助力。检察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行使诉权,有两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没有其他主体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行使诉权。这种诉权只是在必要时行使,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也非日常职责。二是将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日常行使诉权的范围,并通过法律确定具体职能空间。我国没有选择第一种诉讼模式,而是将公益诉讼作为日常履职范围,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也得到快速增长。
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倾注心力的改革目标,通过实践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通过坚持“四大检察”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强调“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作为法律监督根本职能的“一车驷马”,互相配合,共同发展,如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或者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中发现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办理,在办案中提供密切配合,使得四大职能板块不形成壁垒,保障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能整体实现。
为此,检察机关首先需要牢固确立一体化观念,做到依法一体履职。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不同于审判机关,体现在检察机关的体制特征是一体化,包括: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纵向关系上本着指令-服从关系模式进行建构;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官是命运共同体,检察官可以相互替代履行职务,每个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对其他检察官都有效。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体化原则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其内涵更加丰富。审判机关具有分权构造的特征,其上下级关系是监督关系,这与检察机关有着明显不同。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原则符合检察机关的司法特性,也是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之一。检察机关在一体化原则之下,本着整体观念履行职责,使得“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有成效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这一体制的充分应用,以及一体履职意识的增强,都是检察制度及其运作更加成熟的表现。
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职能领域内,还要做到综合履职。司法机关的专业化,不等于专业窄化,也不等于专业固化。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领域要忠实履行好各自领域内的职能,每位检察官努力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塑造自己,成为检察业务的多面手,便于检察机关根据一体化原则和工作需要进行办案人员的调配使用,保障不同部门检察官的合作配合。每一个职能领域内的业务也不尽是单一性的,因此,检察人员需要在综合履职方面提高意识,彼此兼顾,确保全局工作都能做到有声有色。
检察工作要做好,能动履职必不可少。检察权的特性是积极性的权力,不待扬鞭自奋蹄,是其能动履职的鲜明体现。检察机关认识到这一点,努力提升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通过检察人员的努力凸显检察权的积极属性,激发检察人员的创造力,让检察改革始终处于活跃期,让案件当事人受益,也让全社会受益,满足民众对检察机关的热切期待。
检察机关的各项履职要求,植根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大局中的使命,符合检察工作的特殊属性和活动规律,在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履行中显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落实在各个监督领域。
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职能,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紧密联系,诉讼职能往往可以量化为以案件、文书等为单位的统计数字,诉讼监督职能有些却难以量化,如发出多少件纠正通知书是可以量化的,但是由于监督卓有成效而使侦查、审判中的违法情况较少发生则不易量化,因此,监督效果的衡量比诉讼效果的衡量更难一些。如何监督以及怎样取得最佳监督效果,也是考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水平、能力的核心问题之一。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提出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就是为了实现较好监督效果、增进监督意识和能力而提出的要求。
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特别是行使侦查权、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专门机关的权力。监督意味着发现违法问题、找出问题症结并加以纠正,不少监督对象未必愿意接受监督,有些还会对监督抱有消极甚至敌视的态度,检察机关在这种局面下,需要牢记政治和司法使命,勇敢面对压力,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在敢于监督之外,还要有智慧、有策略地调动有利于监督效果的积极因素,增进合作意向,协调好相关方关系,减少监督阻力,放大监督效果,做到善于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其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依附性,其工作原则主要是法制原则与公益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增强其权威性和公信力,需要严格遵照法律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开展监督工作,做到依法监督,并且严格遵守各项规范要求,做到规范监督。检察机关越发意识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意义,强调自我检束,将检察工作的合法合规置于重要地位。这些要求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检察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更加清新和值得尊重,一些承载着这些改革成效的影响深远的指导性案件,也给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司法成绩单添加了绚丽的光彩。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3/t20240323_650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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