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甘肃检察机关2023年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亮点扫描
近年来,甘肃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不断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坚持数字引领、上下联动、内外协作、惩防一体、治建同步,为省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3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78件,较2022年上升324.72%;提出监督意见277件,其中,提出抗诉3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0件,提出其他检察建议117件,取得较好成效。
数字赋能实现高质效办案
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监督线索难发现等特点,甘肃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成功发现并纠正了多起虚假诉讼案件。
2023年4月,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在审查Y银行庆阳市分行与吉某、汽车经销商某易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发现,某易达公司向Y银行庆阳市分行提交了伪造的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虚假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逾期还款后,银行在明知车辆虚假抵押的情形下,依据虚假车辆抵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抵押车辆优先受偿。该院在监督纠正该案的同时,发现自2014年至2015年期间,Y银行庆阳市分行与某易达公司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先后合作业务400余笔,涉及金额1亿余元。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此大的业务量,不排除涉及多起民事虚假诉讼的可能。
针对以上发现,西峰区检察院迅速成立数字模型工作专项小组,构建了“汽车消费贷”类案监督数字模型。经多次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最终调取银行业务数据、车管所车辆管理信息以及法院裁判数据等共1280条。通过模型将上述孤立数据串联起来,并碰撞过滤后,最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查实Y银行庆阳市分行在明知向法院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均系伪造,且明知俄某等20名借款人办理的借款存在虚假抵押的情况下,仍起诉请求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并通过隐瞒车辆未抵押的事实、虚构抵押法律关系、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导致普通债权变为优先债权,既妨害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车辆真实权利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西峰区检察院依法向西峰区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提醒函、中止执行建议书,被法院全部采纳。
针对在办案中筛查出的其他监督线索,西峰区检察院分别向公安机关、其他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最终,Y银行庆阳市分行被处以25万元罚款,9名工作人员受到不同等级处分。该院围绕汽车消费贷虚假诉讼制作的监督模型,也在全省得以推广和适用。
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
甘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监督优势,通过联合式、集中监督优势弥补个别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力量不足问题,逐步构建起民事检察省院主导、市院主抓、以基层院为主体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最大限度释放检察一体化监督效能。甘肃省检察院以及天水市、平凉市、定西市、嘉峪关市等地检察院均出台了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变传统单一作战模式为联合办案模式。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中,针对基层“三合一”机构设置下民事检察“一人科”的现状,为确保监督效果,及时抽调全市民事检察办案人员成立办案组。在对相关的148起案件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逐一进行核查后,办案组发现部分案件存在高利放贷和收“砍头息”的情况,该院遂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酒泉市检察院抗诉,该148起案件的监督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收到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一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抽调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共同组成办案组,通过调取案件原始卷宗,查阅提取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所提取的当事人签名笔迹与指纹进行鉴定,并询问当事人后,查实宁某伪造合同,篡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虚增租赁费80万元,同时假冒他人签名、私盖他人公司印章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该院提请嘉峪关市检察院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宁某的起诉。该院还将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紧盯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综合协调各方资源,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仲裁等机构建立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就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积极借力侦查机关查实案情,妥善处理好虚假诉讼中的刑民、民行交叉问题,构建合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
强化深层次监督,实现源头治理
在一些虚假诉讼案件中,有部分律师、证人、鉴定人,甚至与案件完全无关的人员,受经济利益诱惑后,也往往沦为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对此,甘肃检察机关加强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发生。
舟曲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乙与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中,检察官接到案外人关于虚假诉讼的举报后,经调查发现,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为达到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4200万元及利息的目的,让其子王某乙与该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石某甲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和结算书后,向舟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请求参与分配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所得价款。舟曲县检察院在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陇南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最终,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王某甲等三人分别判处刑罚,两名代理律师受到训诫处分,原民事调解书亦被撤销。
在强化监督的同时,甘肃检察机关践行治建一体理念,就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主动提出建议,努力实现源头治理。
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在办理前文所提到的汽车消费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件中,针对信用风险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开展企业合规审查,堵塞银行监管漏洞。同时,与法院、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定消费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从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互通、线索移送、风险防控、办案协作等方面,合力筑牢信用风险“防火墙”。此外,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引起党委政府对相关问题的高度重视,推动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开展。目前,经被监督单位反馈,区域内汽车消费贷乱象已基本肃清。
(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郝小霞)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7_640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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