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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蕴含丰富方法论指导价值

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制发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准确参照适用这批指导性案例,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假释监督案件,需要把握——

  最高检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蕴含丰富方法论指导价值

  

  □坚持问题导向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必然要求。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特别是编发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就要求必须准确把握假释制度适用以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实施,推动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假释案件依法规范办理,2023年10月16日,最高检专门聚焦假释监督主题制发了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关于假释监督的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旨在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另一方面也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假释案件提供方法和指导。指导性案例的最大价值在于用,“用”是核心。为了推动准确参照适用这批指导性案例,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假释监督案件,笔者拟就这批案例的方法论指导意义谈些看法。

  坚持问题导向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解决问题是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的不竭动力。坚持问题导向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必然要求。具体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特别是编发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就要求必须准确把握假释制度适用以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实施,推动解决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依法公正适用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罚功能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相对于减刑而言,假释制度更具有优越性,有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有利于预防罪犯重新犯罪,有利于罪犯尽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因此,假释制度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并对假释的罪犯依法开展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但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低一直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全国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有的地方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但对罪犯适用减刑的案件已有数千件,两者形成强烈反差、鲜明对比,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后,最高检发布以假释监督为主题的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目的在于更好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这一文件的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起假释监督案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指导性案例具有办案价值方向引领作用,针对假释适用较少的突出问题,在编发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特别注意编发积极适用假释制度的案例,该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4件是积极适用或者优先适用假释制度的案例,以此推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积极推动假释制度的适用。此外,这批指导性案例针对办理假释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如再犯罪危险性的评估问题、假释条件中刑期的把握问题等均具有指导性。

  坚持能动履职

  依法能动履职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能动履职。离开了依法能动履职,检察工作就难以取得更大发展,更难以做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依法能动履职就是要求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执行特别是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与有关机关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推动问题解决,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就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依法能动履职。前4件案例都是检察机关通过日常派驻履职发现线索,并在认真调查核实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假释制度的适用。如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就较为典型。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罪犯谈话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本人担心家中老人及两个年幼子女的生活学习,希望获得假释,早日出狱承担起家庭责任。经了解,监狱已掌握杨某某希望被提请假释的情况,但考虑到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为查明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了调查核实。经过研判杨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杨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杨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条件进行了评估,经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且杨某某不属于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在此基础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建议重庆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后,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在社区矫正机构帮助下找到稳定工作,家庭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帮扶效果明显。该案的办理无疑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其背后,能充分看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性。

  坚持区别对待

  假释这一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本身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体现刑罚执行中从宽的一面,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性的罪犯。与此相反,对于那些经过审查认为没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再犯罪危险性的罪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不同意假释的检察意见,体现刑罚执行中从严的一面,同样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才真正全面把握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

  具体落实到办案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之所以要区别对待,就是要防止出现一面倒、片面化的倾向,即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放松实质审查,盲目追求扩大假释的适用、假释案件数量上升,造成许多不该假释的罪犯予以假释,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较大隐患。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对依法正确适用假释提出指导,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第5件案例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就是检察机关监督不同意假释的案例。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而且在本案中,唐某为了获得假释,要求其亲属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其获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某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无吸毒史证明),表明其主观上并非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和调查核实,对于唐某提出不同意假释的监督意见无疑是正确的。该案例对于全国检察机关的指导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既要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对于符合假释条件而监狱未提请的罪犯,依法监督监狱提请假释;又要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监狱不当提请假释的,坚决依法监督纠正。要把改造难度大、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作为监督重点。对毒品犯罪罪犯,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的常业或者常习犯等,在适用假释时要从严把握,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坚持公开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应勇检察长强调,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假释案件是监狱干警和监狱罪犯以及罪犯所在社区关注的重点,在检察环节如何做到审查公开公正,使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可感受、可感知,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方法,找到了路径,即通过检察听证审查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如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检察机关均召开了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各方充分阐述立场观点,参与监督,着力化解矛盾,将司法与民众、法意与民意有效连接起来。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确保了检察机关提出假释案件监督意见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检察机关闭门办案的质疑,彰显了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开听证的办案方式对于办理假释案件尤其是对于依法推动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20_6407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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