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执行检察篇|繁荣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时间:2024-0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更加全面、透彻地把握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规律。
繁荣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侯亚辉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目标,推动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这项工作,产出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繁荣了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贡献了宝贵智慧。
□要继续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结合业务实践,建议对我国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规律及现代化、刑事执行检察权能配置的科学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模式、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机制、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检察、轻罪治理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机遇新挑战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价值目标,推动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这项工作,产出了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繁荣了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贡献了宝贵智慧。
检察侦查权理论研究取得长足进步
理论研究对检察侦查权的属性定位日渐清晰。检察侦查在“四大检察”体系中并无系统性安排,如何认识检察侦查权的定位是理论和实务中关注的课题。有研究认为,检察侦查工作既与“四大检察”紧密相连,又与“四大检察”适当分离,本质上应当是与“四大检察”相适应的需要独立构建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检察侦查权法定结构。
理论界日益强调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和自行补充侦查权的重要性。关于机动侦查权,有研究认为,应适度扩张机动侦查权案件管辖范围,通过制度完善解决检监案件管辖权竞合的问题等措施激活机动侦查制度,实化机动侦查的实践效能,以机动侦查工作的实效为“四大检察”提供坚强后盾和有力支持。
关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有研究认为,自行补充侦查并非旨在充当侦查、调查机关的“辅助”“帮手”,而是要强调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者”“主导者”和“参与者”角色,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检察权独立发展的需要。
理论研究对检察侦查权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深度认同。有学者主张检察机关一体化侦查,在纵向上要求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联动,在横向上也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关于推进检察侦查权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具体路径,从组织上来讲,应推进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从人才队伍角度来讲,应构建全省、全市、全院范围内统一行使侦查(调查)权的侦查人才库;从机制角度来讲,省级、市级检察院应通过交办、提办等形式能动介入下级检察院查办的疑难复杂案件;从技术角度来讲,应大力推进数据信息共享一体化,探索建立纵向贯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覆盖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积极参与政法委主导的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应用,主动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享信息数据。
检察侦查中运用大数据手段受到理论界关注。在检察侦查业务中,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数字检察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应将其他单位、部门的数据利用起来,对于依托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的批量线索,要抓好线索的分析、归集、梳理与研判。有研究建议构建检察自侦信息数据库并设计多种筛查模型,通过线索智能筛查结合人工审查研判的方式,开辟检察自侦线索发现新路径,助推检察自侦办案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的三大转变。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研究取得积极进展
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现代化的认识更趋成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是理念的现代化。有研究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当坚持人权保障理念、依法能动履职监督理念、溯源治理理念。有研究总结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五大理念”,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树立人权保障理念。还有研究分析了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理念构建的基本逻辑,即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基本导向,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部署为重点任务。
对刑事执行检察权能配置现代化的研究日益深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基础是权能配置的现代化。关于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和刑事执行职能的界分问题,有研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权能界定应当遵从法定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关联性原则、权力配置原则,要明确刑事执行检察是法律监督工作,突出监督属性,对刑事执行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以合法性为基础,以合理性为补充,对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只对是否违法进行监督,侧重对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准确区分监督对象和工作对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刑事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
对于检察侦查权的配置问题,有学者指出,检察侦查权已经由原本的追诉本位逐渐向监督导向转变而成为一种“监督型”侦查权,未来应当围绕法律监督打造检察侦查制度体系:自行侦查重在实现“查人”与“纠案”之统一;机动侦查应当被彻底激活并打造全方位的“监督型”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应融入“监督型”侦查体系,等等。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权能。有研究指出,要改变仅依赖“法律监督职能”而引审出的调查权,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赋予刑事执行检察全面调查核实权,明确相关机关的配合义务,以及不配合可能面临的后果等。有研究认为,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具有监督属性和侦查属性,监督属性源于监督权传承和发展的逻辑性需求,侦查属性意味着刑事执行调查核实权针对可能违法、违规的情形而启动,目的是复原和挖掘事实经过,具备“类侦查”的功能。刑事执行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当遵从分类原则、适当原则、强制原则,未来应当通过制定运行规则、构建分类措施、细化操作指引、探索数字化核查、强化保障机制等方式加以完善。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内部权能配置的现代化问题,主要是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职责划分问题。有论者指出,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针对部分地方派驻检察虚化弱化,易出现“空当”等问题,要统筹推进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改革,融合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有论者具体阐述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工作范围,前者包括即时性检察事项、程序性检察事项、基础性检察事项、事务性检察事项、服务性检察事项以及配合性检察事项;后者主要包括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的全部活动,违法减假暂,监管安全、生活卫生、教育改造、禁闭戒具,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研究更加系统。一方面,对刑事执行检察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进行体系构建予以研究。有学者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办事模式转向办案模式的具体方案进行了研究、设计:要将线索作为办案起点;要以证据为核心办理监督案件;要建立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制度;要建立提请党委及其政法委统筹协调重大执法司法案件监督的工作机制;要规范监督过程,加强监督的实践刚性;要跟进监督结果,加强监督的制度刚性。
另一方面,对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衔接机制的研究更加细致深入。有论者认为,要构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沟通联系机制,在巡回检察前,派驻检察要向巡回检察组通报情况,在巡回检察过程中,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应当保持密切联系,要将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为派驻检察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仍需要对监督案件线索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派驻检察人员必要时可以参与协同办理。有论者认为,要强化做实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专门对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检察和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进行巡回检察,对监狱存在的特定重点问题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机动巡回检察。要强化发挥交叉巡回检察优势,省级院应进一步统筹推进地区间交叉巡回检察有序开展,并逐步将交叉巡回检察人员扩大到全省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将交叉巡回检察对象扩大到全省所有监狱。有论者认为,看守所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应以派驻检察为主、巡回检察为辅。在巡回检察的机构设置上,看守所巡回检察主体应当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在看守所巡回检察人员的配备上,现阶段可以采取平时派驻,异地巡回的方式,由市级检察院统筹部署,开展巡回检察时采用异地派出的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派驻与巡回两者的优势。
对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的研究更加重视。当前,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利用大数据赋能刑事执行检察也有广泛共识,理论界也日益重视大数据对刑事执行检察的推动作用。针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有研究认为,需要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应当通过构建大数据减刑异常监督体系、减刑异常法律监督模型监测要素、落实多部门可视化即时监督等手段,不断探索实质化审理背景下减刑案件监督新路径。还有研究提出了“两个数据库”建设,即选择和采集监狱监管执法和法院裁判数据,建立刑罚变更执行“本数据库”以及狱政狱情、罪犯外伤、保外就医等相关的“他数据库”。
大数据社区矫正检察可以大大提高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效率,节省监督的人力。对此,有研究认为,巡回检察应当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尽可能收集执法司法各类数据,在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也要有针对性地建立数据库。另外,应建立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数据共享中心,促进数据共享。
在涉案财物处置中,有学者提出可以运用大数据模型,对近几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未处理涉案财物的判决、相对不起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查找案件线索。还有研究提倡,推动建立法检关于财产性判项、立案庭立案、执行局执行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动财产性判项执行数据信息与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仍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刑罚变更执行问题关乎罪犯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鉴于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性和过去违法违规办理“减假暂”案件的多发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整治违法违规“减假暂”作为六大顽疾之一,这也是近年来理论界高度关注和重视减假暂执行检察研究的重要原因。
深入分析“减假暂”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归纳了违法违规办理减假暂案件的特点:违法违规减假暂案件绝大多数属于历史问题;从案件类型看,减刑最多,暂予监外执行次之,假释最少;从九类重点案件来看,三类罪犯减假暂问题较为突出,连续踩点减刑或顶格减刑,长期保外就医案件较多;从排查出的问题类型来看,把握“减假暂”实体条件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等等。也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存在减刑率过高,幅度过大;假释率较低,有的监狱甚至多年来未曾办理假释案件。
探寻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后,检察机关角色的转型问题,有论者指出,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监狱提出减刑、假释申请,检察机关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对减刑、假释申请的质疑,审判机关居中裁判,从而形成减刑、假释案件中的“监、检、审”三角形构造。
深化减刑、假释案件中检察职能健全路径研究。有论者主张,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及实体的审查权,监狱应将所有证据材料事先移送检察机关,由派驻检察官审查后,再提交法院裁定,如检察机关不同意,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提请权,针对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提请减刑、假释而没有提请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向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建议未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请。此外,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效力的制约,要为检察机关审查裁定留够时间差,当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不当裁定情形,可以在裁定生效前予以纠正;在事后阶段拓展裁定执行监督,裁定生效后,检察机关要做好监督执行机关及时执行裁定的监督工作。
针对假释适用率较低问题,有论者建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假释案件中积极组织开展公开听证。有论者还提出,通过建立假释优先适用机制和赋予罪犯附条件的假释申请权,建立办案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来提高假释的适用率。
深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检察职能健全路径研究。有论者认为,对因病情严重而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引导、组织对其身体状况和病情的诊断,初步掌握后续可能出现的暂予监外情况,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积极引入专家鉴定人或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病情鉴定。也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配备一定的检察法医技术人员,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文书时,聘请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对病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其他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也取得积极成效
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的职能定位,有论者认为,应当找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不是执行机关,不能代为履行执行职能;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论者指出应当实现两个转变,由“常规矫正”向“专业矫正”转变,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还有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更应被考察的是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帮教工作的对接情况、公检家校社的联合联动情况等,而非不诉率。
针对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问题,有研究认为,应当剥离监管场所调查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并进行死因鉴定。监管场所不实施调查、鉴定等工作,仅可为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和死因鉴定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协助。
针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有论者指出,应当出台强制医疗司法解释和执法实施细则,应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有论者则认为,强制医疗机构应当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部门定期进行巡回检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研究展望
过去的一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更加全面、透彻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规律。下一步,要继续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的理论研究。结合业务实践,建议对下列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一是有必要研究我国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规律及现代化的问题。侦查有侦查的规律,起诉有起诉的规律,审判有审判的规律,刑事执行检察也有自己的规律。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规律是对该项工作本质特征的认识,是根本性的,揭示了这项工作和其他工作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地方。掌握了相应规律,既可以深化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可以对未来的工作进行理论引导。应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执检察基本规律的研究,促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二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权能配置的科学化。权能配置的科学化是推动执行检察稳定发展的体制基础。要研究执行检察和其他工作的权能边界,检察侦查权的合理配备与有序发展,调查核实权的权能,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角色与权能等问题。
三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模式问题。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过程中,如何实现办案模式和办事模式的协调配合,既发挥办事模式的优势,也实现办案模式的目标,是需要思考的课题。在向办案模式转变过程中,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就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模式有机融合而言,需要继续研究二者的权能范围、协调配合机制等问题。
四是有必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机制问题。执行检察工作机制是规范有序推动执行检察工作的基石,对发挥执行检察作为保障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功能具有积极意义。执行检察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原因就是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畅通。下一步应结合各项具体的执行检察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机制的科学化、完备化、高质效化为目标,探讨各项机制的改革完善问题。
五是有必要研究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数字检察问题。大数据时代,执行检察的工作理念、方式方法都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未来应加强对检察侦查和刑事执行检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研究,包括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问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问题以及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问题,当然,也要对数据信息运用中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权益保障问题加以关注。
六是有必要研究轻罪治理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机遇新挑战问题。当前我国对犯罪治理的方式在逐步发生转变,这种转变对刑事执行检察有何影响,带来了哪些挑战,刑事执行检察应如何回应等都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课题。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副教授。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5_640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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