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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理涉外刑事案件 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时间:2024-01-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推动专业化办理 创新办案模式机制 加强涉外理论研究 注重涉外人才培育

  高质效办理涉外刑事案件 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纵深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呈现多领域的互动态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我们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涉外刑事案件,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纵深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呈现多领域的互动态势,涉外法治工作面临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我们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涉外刑事案件,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现阶段,涉外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案件主体涉外刑事案件。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更高的政治站位和国际视野,既要遵循我国加入或认同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保障外国主体在华合法权益,并利用法律手段开展协作、行使权力、应对风险,又要肩负起通过办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国际间的良法善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责任。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涉外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复杂性。一方面,涉外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外事外交、国际经贸等多个方面,社会关注度高、舆论敏感性强,尤其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动荡的背景下,案件办理过程中稍有不慎,易引发负面舆情;另一方面,涉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涉及领事通知、领事探视、案件重大情况报告、重大敏感案件逮捕措施层报审批等事项,每项程序是否规范、流畅、高效均可能影响案件质量,办案专业化要求高。据此,检察机关要从涉外法治建设的高度,以集中专业化办理为路径,创新办案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理论研究、注重人才培育,全面推进涉外刑事检察规则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外刑事案件,切实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第一,推动涉外刑事案件集中专业化办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法院管辖。“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明确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几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地因地制宜,形成“法检全集中”“法检相对集中”和“公检法集中”三种不同程度的集中办理模式,以适应涉外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的要求。但对于普通基层检察院而言,内设机构改革后,刑检部门资源有限,无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是涉外法律适用能力等方面都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涉外刑事案件相对密集的省份,可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将涉外刑事案件集中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形成具有较高专业性的专门涉外检察部门。出于统一证据标准、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刑事诉讼有序推进的考虑,应将捕、诉完整的刑事检察流程集中管辖。涉外刑事案件的集中专业化办理,既有利于涉外刑事案件个案的高质效办理,也有利于掌握涉外犯罪的情况、特点和态势,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第二,创新涉外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和工作机制。一是突破传统依照业务条线的部门划分,树立“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办案理念,着力打造集办案、研究、宣传、治理“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团队,切实做到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和能动履职。二是扣紧条约备查、请示汇报、重大敏感案件逮捕层报审批等专门环节,着重对条约适用、引渡、领事通知与领事探视等涉外事项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三是建立规范统一的外国主体权利保障制度,严格落实诉讼法对外国主体赋予的各项权利,依照条约及对等原则妥善安排领事探视、书信移交等事项,明确涉外案件中法律翻译人员、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门槛资质,建立统一的有资质涉外诉讼参与人数据库。四是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依法依约及依互惠原则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义务,积极回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的外国司法协助请求,同时运用好司法协助制度,补齐境外取证的短板。

  第三,加强涉外检察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为加强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提升全域涉外刑事检察业务水平,建议由省级检察院牵头,依托集中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检察部门,设立涉外检察办案基地,对全省涉外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辖区涉外检察工作的具体开展、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重难点问题进行指导。主动融入涉外法治战略大局,与党委、政府外事部门、驻华使领馆及其他涉外单位订立常态化沟通协作与会商机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具备典型性、法律适用疑难或具有可推广内容的案件,适时予以整理,总结提炼上升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对国内外主体依法、平等、充分、全覆盖保护的做法和成效,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在办案基地的基础上加设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依托集中管辖带来的案源优势、专业化优势,强化对涉外检察乃至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的课题研究,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检察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规则体系提供支持,为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第四,注重涉外检察专业人才培育。高质效办好涉外刑事案件,离不开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一要健全涉外检察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改善法治人才结构,侧重招录有国际法、外语专业背景或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高素质人才。二要加强涉外检察教育培训,在检察业务培训中扩大涉外法治内容,包括涉外法治工作的基本素养、涉外案件处置基本技能、涉外检察办案规则、我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条约等,增强检察人员对国际关系、政治局势的政治敏锐度,提升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三要加强涉外检察实践锻炼,选派骨干力量前往有涉外检察实践经验的检察院跟班学习,或前往涉外部门挂职锻炼,体悟涉外法治的新思路、新动向,在实践中锤炼办案技能,力求培养出理论水平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精通办案实际的实践型涉外法治人才。

  (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7_640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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