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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学理论研究盘点·未成年人检察篇|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导引 全面深化未检综合履职理论研究

时间:2024-01-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综合履职高质效办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内涵、新趋势、新特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导引 全面深化未检综合履职理论研究

  

  

  

  

  □未成年人检察要持续深化,健全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2024年,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理论研究、系统总结和经验创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以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2023年,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把党的二十大强调的“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部署要求,作为检察机关把握和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未成年人检察要持续深化,健全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依法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取得更好效果,为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综合履职高质效办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领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内涵、新趋势、新特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统领深化综合履职

  检察机关承担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着更重责任。有论者分析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特点,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指出检察机关应做好五个方面: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加强办案队伍专门化、专业化建设,充实基层办案力量;形成内外衔接联动机制;链接社会资源,与专业社会组织形成衔接转介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有论者着眼未成年人检察实践指出,应当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个案办理的权衡标准、解释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制度发展与体系建构的动力,从推动理念更新、促进双向保护、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和推进未检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贯彻与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利益给予特殊、优先考虑,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其他主体的利益,追求未成年人利益的无序扩张。

  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持续深化推进,逐步向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转型。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要深化综合履职,高质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在把握一体履职、强化监督、全面保护、协调有序等综合履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树立系统履职、依法履职、能动履职、谦抑履职的观念,从注重惩治向精准施策转型、从注重刑事主导向职能聚合转型、从注重诉讼主导向诉源治理转型,推动建立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体系。

  始终注重以检察办案履职融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局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措施之一。有观点认为,构建科学的罪错分级处遇体系,不仅要实现“为了预防而教育”,更需要注重“为了保护而教育”。以预防性教育理念为核心所构建的罪错未成年人制度,还存在罪错行为分级界限模糊和非刑罚性教育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从预防性教育理念向保护性教育理念转变,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罪错分级体系和阶层有序的处遇措施结构的基础。

  (二)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了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建立阶梯式的分级处遇已从理论共识走向立法宣示。关于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概念、界限、关系,有部分观点未予区分,也有观点认为,专门矫治教育是一种司法教育措施,具有拘束型保护处分的强制性,而专门教育则是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的一种教育行政手段,体现社区型保护处分的教育性。

  有论者从矫治责任的视角研究专门矫治教育,认为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干预属性决定了其适用必须谨慎和限缩,并提出触法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触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判断矫治责任的基本标准。有论者引入“风险—需求—响应”模型,提出细化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建议,包括:建构涵盖“涉罪行为”“成长经历”“监护情形”“教育情况”“心理健康”五大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识别应当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干预,聚焦未成年个体“犯因性需求”以确定其专门教育矫治的具体内容,设置动态评估机制适时调整个体矫治教育方案。

  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与刑事司法适用方面,有论者从犯罪论中的需罚性理论和刑法补充性理论角度论证,指出保护处分应当优先于刑事司法而适用,优先适用也可以解决保护处分与刑事司法的适用重叠问题,并提出以保护处分措施替代部分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护处分措施整合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帮教措施、增强保护处分的承载能力、畅通从刑事司法程序向保护处分程序的转处机制、完善保护处分措施与程序等建议。

  (三)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一直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理论研究不断持续深入。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质量、效果。有论者分析了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价值,并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应当聚焦未成年人本身而非其行为、促进少年司法转介管理机构发展、政府介入促进观护基地多样化、关注未成年被害人成长需求等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以来,部分理论研究将视野投向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有论者提出应坚持专业矫正理念,由单纯“监督”向“监督+保护”转变,应加强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协作,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等完善建议。在犯罪记录封存方面,有论者建议应统一规定封存决定主体、封存义务主体、封存内容及范围,建立监督程序和追责机制,同时要协调犯罪记录封存与从业禁止等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

  (四)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自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来,围绕该问题及核准追诉的标准与程序等问题仍存有争议。有论者认为,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案件“入刑”能够满足公众希望得到刑法保护的现实需求、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效用、促进实现对被害人权益的综合保护。由检察机关“核准追诉”能够以弹性模式实现个案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能动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更多论者则将关注点聚焦在如何妥当适用该规定上。

  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主要存在“罪行说”和“罪名说”两种观点。有学者指出,“从双向保护原则观之,似乎‘罪行说’更偏向社会保护,而‘罪名说’更偏向未成年人保护”。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多数观点认为,“情节恶劣”是入罪要素,具体判断应采用综合评价。有论者考察积极性因素(如犯罪动机、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现等)和消极性因素(如是否身心发育迟滞、是否因长期生活在有严重缺失的环境中而导致人格缺陷等)认为,满足积极性因素之一即可认定“情节恶劣”;具备消极性因素之一,即可阻却“情节恶劣”的成立。

  依法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受到关注

  (一)惩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于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论者对《解释》和《意见》中法律拟制的正当性、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和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证据审查方面,有论者认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证据审查判断和把握的原则。“处理性侵害犯罪时,应将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置于司法审查的证据核心。”

  关于“一站式”取证的规范运行,有论者从综合司法保护的视角审视该类案件办理提出,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基本遵循,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树立综合取证、系统审查的证据理念,建立询问指引,规范引导措辞,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和专业支持,规范品格证据取证。有论者从系统权变理论的角度考察,认为其运行机制可被视为一个输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经过跨领域侦办救助,最终输出高质量的诉讼证据并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复归正常生活的司法救助综合体。对“一站式”取证的规范建构应尽可能拓展案件信息输入渠道,协调组织体内的各项工作部门,从而在彼此协调配合下实现规范化取证与即时救助。

  有论者指出,在惩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中,网络平台的介入打破了以往“国家-用户”的一元犯罪治理模式,可借鉴“立法者-网络平台方-执法者”的多元治理模式,有效衔接“犯罪行为识别-犯罪线索报告-犯罪证据固定”环节。并建议将性引诱情节单独入罪。在平台治理层面,建议构建以企业合规义务为指引的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线索报告机制。

  (二)强制报告制度研究。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研究着重于域外经验的考察和本土模式的完善。有论者肯定了我国将强制报告义务人规定为专业主体的立法规定,但建议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在报告内容上囊括精神伤害、程序上增加便捷报告方式,设立善意报告豁免,配套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教师法、医师法等。有论者建议建立统一受理平台,由专门主责机关统筹各部门工作、明确线索的初步核实与筛选机制、评估并分级分类处置案件、多部门协同参与未成年人服务安置、强化后续程序衔接。

  (三)从业禁止与入职查询。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从业禁止制度。针对《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有论者认为,该制度是宪法基本权利(就业权)与未成年人权益在功利原则与利益权衡下的价值选择,需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对“严重侵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审视,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的不同程度设置相应的禁业期限。“密切”与“接触”需要整体理解,对“等”的范围应结合这一核心特质进行限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不仅涉及行业种类,也涉及具体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有论者关注入职查询大数据库的建立应用,建议由最高检统一建设该大数据库,在处罚或裁判生效后即进行数据登记,由第一时间掌握数据的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将数据发送至同级检察机关,经审核后上传至大数据库。用人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查询申请,在操作中应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同时,也建议根据违法犯罪情节的恶性程度及后续现实表现设置不同的期限。赋予入库人员申诉权,同步配套监督制约制度,以保障当事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同向发力

  随着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在司法实践中的迅猛发展,相关理论研究也在同向发力。有论者研究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案范围不明确、线索来源不足不规范、调查取证能力有限等问题,建议通过畅通与其他部门交流、借助外部力量的方式扩大线索来源;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规范化程度、加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立法上提高调查取证权的刚性;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行政机关合作治理。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化、泛化、碎片化适用的状态。有论者从公益诉讼的价值补充地位研究出发,认为应当允许公共利益适当进入私人利益范围,否则无法“贴合性”地发挥其对私益诉讼的补充功能。同时,公共利益与被侵害人的私人合法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可突破二者边界,从而得出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可以在内容和功能上适度扩张的结论,但仍需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同时指出,增益型公益诉讼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其适用应更为慎重,要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必须以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诉前程序与起诉程序的衔接问题涉及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运行界限。有论者从权力顺位、法经济学、检察权补充、谦抑性的角度研究,指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适当履职,宜坚持司法有限审查原则,只有行政机关违反裁量合理性义务、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时,检察机关才进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逾越、滥用裁量权等。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更受重视

  (一)监护监督。有论者建议构建政府监督、司法监督、社会保护“三位一体”的横向协作监护监督网络,同时,以事后司法监督为支点,形成与事前、事中监督相链接的纵向监护监督链条。有研究认为,监护监督是“未成年人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中心”。当前,未成年人主体身份与亲子关系样态多样化,引发未成年人监护关系事实样态多样化。为实现对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可以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效力的判断上,融入监护监督功能。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亲子法领域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民事权益。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有论者认为,民法领域中“性侵害”概念比刑法中更宽泛。有论者提出,探索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要限定为性侵犯罪案件,且要满足性侵犯罪行为需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性侵犯罪行为与严重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以法律监督促推重点领域治理

  (一)网络保护。万物互联时代,未成年人的网络参与权、隐私权、受保护权等成为热议话题。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论者指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有论者指出,“有助于发挥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制度预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平台企业在合法合规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

  (二)新业态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近年来,剧本杀、电竞酒店、文身等娱乐或服务消费经济新业态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有论者提出,新业态下市场主体的功能整合与服务多元,意味着其应承担更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而不应以功能竞合来逃避和推卸责任。有论者就《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建议,明确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法律责任,将卫生健康部门作为主责机关进行监管,监管义务的履行以被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为标准。有论者提出剧本杀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融合式发展策略,即实施剧本内容分级审查与年龄准入机制;采用以政府力量为主的直接监管模式,同时辅以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等间接监管模式;引导剧本杀与正向价值的融合式创新发展。同时强调,要保持谦抑态度,平衡好新兴业态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

  (三)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围绕“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要求,发挥“数字未检”对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引擎作用,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整体提质增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暨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为主题进行了研讨。有学者强调,要注重数据安全问题,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建议建立常态化的大数据运用风险评估机制。有学者指出,数字检察监督存在边界,但未成年人数字检察相比其他数字检察更容易达成不同主体之间的共识,可以进行特殊探索。有学者提出,未成年人检察应通过大数据赋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发展权,以及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受保护权,担负起依法维护未成年用户权益的重任,实现未成年用户与平台企业在法律面前的相对平等。有学者认为,应高度关注网络空间数字化形势下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和服务。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应重点在网络保护和社会保护方面发力,但在涉及隐私等方面应采取严格态度。

  实践出真知,真知促实践。2024年,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理论研究、系统总结和经验创新,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以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感谢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协助文献收集。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2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3_640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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