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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发力,构建支持起诉工作新格局

时间:2024-01-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针对一起追索交通事故赔偿金支持起诉案展开分析研讨。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支持起诉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时还面临一些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明确;支持起诉的程序启动和支持方式欠规范;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办案效果,等等。为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推动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规范。

  一、明确规则,完善立法

  为引导各地检察机关规范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制定印发了《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该指引虽然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参考,但由于其效力层级不高,对外难以得到普遍认可和适用。笔者建议,应制定出台更高效力层级的支持起诉制度适用规则或具体指导意见。同时,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的主体地位。

  二、规范启动程序,统一受案范围

  明确支持起诉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的线索,仍应遵循当事人意愿、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申请之前,检察机关不应独立启动程序,进行强制干预。

  明确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在遵循《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形规定的同时,应注意结合个案特点。例如,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要重点关注农民工、普通消费者中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偏弱、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财产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三、规范支持方式,确保诉讼结构平衡

  当前,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提出书面的支持起诉意见的方式来体现和反映其支持起诉职能。但这种方式容易导致检察机关脱离庭审的实际情况,难以更好地实现支持起诉的目的和效果。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强调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并不是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是从支持起诉的角度发表意见,从而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当,维护诉讼结构平衡。

  四、进一步优化办案效果

  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应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单位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凝聚多方力量,共同研究、精准施策,推动解决老年人、遭受家暴妇女、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保护合力。

  进一步延伸办案触角,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检察机关在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前,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支持起诉申请人,检察机关应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力度,彰显司法温度。

  以诉源治理促社会治理,助推构建支持起诉工作新格局。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专项治理相结合,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推动社会治理谋在前、预在先。针对支持起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对于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制度建设破解共性问题,提升治理效能,构建支持起诉工作新格局。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0_6397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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