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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四道关”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时间:2024-01-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笔者以为,公益诉讼办案人员要避免陷入三个认识误区,严把“四道关”,做实三项人民群众可见可感的措施。

  一、检察公益诉讼实现高质效应当避免陷入三个认识误区

  一是避免陷入“降低数量就能提升质量”认识误区。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在法定办案领域丰富拓展为“4+N”格局,办案数量的增长是检察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拓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具有影响力、典型性的检察公益诉讼“精案”还不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严把立案审查关,防止“假立案”,避免办“凑数案”,要将数量与质量有机统一起来。

  二是避免陷入“诉前整改率越高越好”认识误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整改率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重视,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的精准性和制发检察建议的刚性,但不能刻意追求越高越好。对于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纸面整改、虚假整改和整改后反弹等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敢于以“诉”的确认,办理有司法价值引领性作用的案件。

  三是避免陷入“不注重结构领域平衡发展”误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占公益诉讼办案总量的比重保持在50%左右,但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反垄断等新增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较少。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必然是“4+10+N”各领域的全面平衡发展,但平衡发展不等同于各领域平均发展,应是有所侧重的全面发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传统法定领域”仍是公益诉讼监督办案的核心,案件占比应当较大,新增法定领域也要实现全覆盖,同时还要积极稳妥探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

  二、严把“四道关”确保公益诉讼办案高质效

  一是严把调查取证关。检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对是否存在公益损害、破坏公益行为是否违法、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及未依法履职与公益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事实进行核实;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仅要收集对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利的证据,还要客观收集对被监督对象有利的证据,如行政机关履职证据,减轻、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证据;要注重把握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诉前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递进增强,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应当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要注重证据关联性审查,注重审查矛盾证据、补正合理怀疑,形成规范的证据链;要注重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和程序正当性,排除违法证据,规范证据形式。

  二是严把流转审批关。在公益诉讼案件流转审批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严格执行案件质效校验审查、流转签发等要求,对文书质量逐级把关。承办检察官围绕事实证据、行文表达、格式规范、法律法规、建议事项等内容进行全面校核;部门负责人主要针对监督对象适格条件、文书说理性、制发规范性、建议事项针对性匹配性等进行审核;分管领导重点针对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诉性等进行审查;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或探索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重大事项,应提交检委会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在审批备案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对下级检察机关报备、报批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认为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变更或者撤回。

  三是严把跟进调查关。跟进调查是评估诉前磋商意见、诉前检察建议是否落地见效、整改到位的关键环节,应当全面准确、客观规范评估整改成效。检察机关可根据行政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全面完成整改、整改回复内容是否全部覆盖磋商意见或检察建议内容,预判整改成效,再采取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调取资料等方式验证整改成效。针对容易出现反弹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定期回访,发现反弹迹象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继续履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生态修复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引入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鉴定、论证整改成效,确保整改成效评估的客观公正性;针对有争议或影响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对案件依法作出全面判断。

  四是严把回访监督关。“回头看”是确保办案高质效的最后一环,必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回访监督。检察机关在“回头看”中,发现磋商意见没有落实到位的,应依法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发现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未整改到位,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且具有起诉必要性的,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生效裁判没有履行到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保护的,应督促法院按规定移送执行;发现某类案件多发、频发,暴露出明显的监管漏洞的,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三、三项措施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一是落实信息反馈制度。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立案、制发检察建议、终结案件等制度,保障被监督对象的知情权;要听取被监督对象的辩解理由,全面、客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依法保障被监督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要及时向听证员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是落实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公益诉讼案件违法行为人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共享性和不特定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邀请涉案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和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现场勘验、跟进调查、公开听证和“回头看”等环节,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协助、见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使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心中可见可感。

  三是落实宣传宣讲制度。检察机关应重视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制作短视频、发放宣传手册、发布白皮书、推送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晓公益诉讼,感受到公益保护时刻在自己身边。此外,检察机关还可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等精准普法宣传,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11_639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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