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眼中的数字检察|提升数字思维在检察侦查中的深度应用
时间:2024-01-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办案组对监督模型筛查出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
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破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为检察侦查工作带来新的发展契机,提供了新视角,侦查模式也随之发生根本改变。
大数据赋能对检察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大数据在检察侦查工作中的深度运用,改变了传统检察侦查工作证据收集的规则。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检察人员通过信息数据分析、比对,就可以获取大量的犯罪信息和客观证据,再将这些信息、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印证,能够有效夯实证据根基。同时,大数据赋能可实现对个案犯罪行为的精准分析。通过大数据技术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网络中的数据进行抽取研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据画像,进而寻找到侦查突破口,查证犯罪事实。检察人员在不断提升数据分析能力的同时,还可从复杂的数据里寻找数据之间的关联,推演出对犯罪趋势的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支持,促使侦查手段从被动变为主动,极大增强侦查能力与效率。
数字检察侦查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一是数据信息资源不畅通。当前,基层检察院因数据获取方式较为单一,难以实现与其他单位的数据共享,且不同市县间的信息资源缺乏统一调度,造成数据共享难,致使无法有效获取数字检察侦查所需数据并进行综合整理,数据的参考性不足。二是数据分析不足。检察人员面对海量的数据,缺乏对数据高效的筛选过滤手段,无法融合多元数据形成较为统一的处理机制,导致数据价值偏低。同时,要在大数据体系中找出有价值的线索,需要极强的专业能力,当前,检察机关侦查干警大数据应用能力还有待加强。
大数据背景下改进检察侦查工作的建议。一要以数据为基础,建立健全检察侦查数据池。数据是开展数字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基础,纵向上,检察机关应深挖内部办案数据,“唤醒”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档案管理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蕴藏的“沉睡数据”;横向上,完善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现与法院执行信息查询平台、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搭建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等互通共享,建立检察侦查专项数据库。二要大力培养复合型检察侦查人才。建立多元化的理论知识培训体系,把数字中国、数字法治、数字检察有关内容作为检察侦查人员的必修课,培养检察官的数字化理念和扎实的专业功底;组织多层次的实训课程体系,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案例库,鼓励干警参加竞赛和培训,提升检察侦查人员的实战能力。三要以总结类案特征要素为手段,精准锁定类案犯罪线索。加强对类案的总结分析,提炼出类案的要素特征,明确调查取证方向和思路;借助监督模型,用要素特征与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比对、碰撞、筛选,形成具体的线索性数据,为发现线索提供强大支撑。四要以系统治理为目的,扩大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在检察侦查过程中,通过归纳类案特征要素,充分运用案例库中的监督模型,有针对性地对各个领域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中存在同一类问题进行系统性治理,扩大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
(作者系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7_638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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