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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模式,做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24-01-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的要求,创新实施“‘漯’于助人、和在检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模式,强化五种思维,提升五种能力,实施五项机制,推动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强化“有解思维”,提升多元化解能力,实施“三问三解”工作机制。要坚定“有案必有解”“有解必有法”“有法必落实”的信念,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合理诉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每案做到“三问”:案件的“法结”是什么?当事人的“心结”是什么?争议问题的“症结”是什么?不仅要在程序上终结案件,更要有效满足当事人实质性合理诉求。如在办理张某诉市公安局交警巡防支队、某区交警巡防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三级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向我院申请监督后,我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此,办案人员一是解“法结”,即解决管辖权问题,让案件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办案人员向张某释法说理,并帮助其委托援助律师,告知其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帮助其立案;二是解“心结”,该案的根源在于张某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在长期的诉讼信访过程中,无人回应这一问题。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执法录像、查阅执法卷宗等,确认公安机关在执法中确实存在对残疾当事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并就该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规范化的建议,解开了张某的“心结”;三是解“事结”,张某作为一名残疾人,多病缠身,生活艰难,为了该案多年奔波。如何帮助张某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是该案最终的“事结”。办案人员积极协调对其开展司法救助,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张某最终撤回了监督申请。

  强化共情思维,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实施“六不六心”工作机制。一是不厌其烦耐心听诉求。当好当事人的“知心人”,善于发现交流沟通的共情点。二是不折不扣匠心精审查。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和精品化标准,精细落实好书面阅卷、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案例检索、智慧借助、技术性证据专门性审查等工作。三是不偏不倚倾心强监督。秉持公正,对确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有“坚强的内心”,推动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四是不气不馁悉心释法理。对于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往往不会理解。检察官应充分释法说理,必要时进行检察听证。五是不离不弃尽心解难题。瞄准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解决申请人的实际问题,让“程序空转”变为“峰回路转”,使申请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六是不遗余力爱心施救助。对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申请人,采取多元化方式施以救助。

  强化侦查思维,提升调查核实能力,实施“一听二查三走访”工作机制。调查核实是监督的基石,只有从思想上强化侦查思维,从行动上改变传统的“坐堂办案”模式,确立以事实为根据的审查标准,才能通过调查核实充分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厘清行政争议焦点,夯实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工作。漯河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为了破解调查核实浮于表面的难题,建立“一听二查三走访”调查核实工作机制,通过公开听证,查阅法院、行政机关卷宗,走访当事人、法官、律师的方式,将调查核实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每案必查、每查必实。

  强化多赢思维,提升协作配合能力,实施“府检”“法检”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使争议化解由“单打模式”变为“组合拳”。与政府部门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多元化、多途径、递进式化解体系;与法院建立会商机制,联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聘请行政机关业务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其专业优势查清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工作,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强化系统思维,提升溯源治理能力,实施大数据赋能工作机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终极目标,是解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并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社会治理。为此,首先要发挥检察建议以及典型案例的作用。其次要找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要在履职中,对发现的相关案涉单位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如我院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行政强拆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占比较大,我院便通过对40余个类案进行分析,指出在行政强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政府提出规范化开展强拆的建议。最后要大力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善于运用大数据技术从个案中发现类型化、倾向性的社会治理问题,加强对数据的收集、研判和分析,在化解个案争议的同时推动解决社会治理方面的难题。

  (作者系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03_639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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