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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四字诀”提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质效

时间:2024-01-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中考察帮教尤为重要。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不同的考察帮教模式,如开展异地帮教、引入社工、建立观护基地等,在挽救未成年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把握不精准、考察帮教的刚性不足、家庭教育缺位等问题,导致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违反考验期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念好“准、力、监、督”四字诀,全面提升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下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质效。

  念好“准”字诀,精准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重点在于查明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有帮教挽救的可能性。一是要做实社会调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作社会调查时,村组、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往往会刻意回避涉罪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导致一些社会调查报告不够真实。因此,检察机关受案后应对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开展社会调查,特别是对可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需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行为习惯、思想表现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然后进行评估总结,确保社会调查真实性。二是要查明悔罪态度。在审查起诉环节,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认罪认罚,检察官通过讯问涉罪未成年人并结合其他证据较容易判断,但悔罪是认罪的延伸,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悔罪则需要更准确的判断。首先,要查明涉罪未成年人是否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这是认定其是否悔罪的前提;其次,要查明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赔礼道歉,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避免未成年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大多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因此看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坏,还应注重其是否真诚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是否提交悔罪书;最后,通过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结合前期的社会调查情况判断其是否悔罪及悔罪的真实性。

  念好“力”字诀,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力度。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管非常重要。实践中,有些涉罪未成年人因犯罪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考验期主要是汇报思想动态、接受面谈等,极可能低估犯罪代价、降低自我要求,最终违反考验期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因此,要念好“力”字诀,强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力度。一是突出检察机关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在促进多方协作,对涉罪未成年人共同开展帮教的过程中,要强化主体意识,特别是在引入社会力量、委托开展异地帮教、利用观护基地时,要主动定期与帮教组成员沟通,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如果涉罪未成年人出现行为偏差,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帮教方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保证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度过考验期。二是加强科技支撑。检察官可以通过智慧未检云平台、手机帮教App、跟踪定位等技术应用,及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实时动态。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大力度开发位置预警系统,保证只要有涉罪未成年人出入特定场所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县,帮教团队即可收到预警信息,检察官及时介入采取措施,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强化法治教育。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主要包括心理疏导、组织参加公益活动、促进亲情修复等内容。为保证考察帮教的专业性,多地检察机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开展考察帮教,但社会专业机构在执行中往往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无法对涉罪未成年人产生震慑作用。因此,在引入外力考察帮教的基础上,检察官应当每月定期与涉罪未成年人开展面谈,通过形式的严肃性让涉罪未成年人心存戒惧,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的自律意识,同时依托法治教育基地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参观学习,强化涉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

  念好“监”字诀,发挥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督促监护作用。家庭是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涉罪未成年人屡教不改问题最大的根源在于家庭,越过家庭的一切教育都是隔靴搔痒。从实践来看,考验期帮教失败的涉罪未成年人几乎都存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因此,在考验期内,督促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好配合工作,履行好监护职能,是提升考验期帮教质效的有效途径。一是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其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一方面是对其前期监管失职的提醒,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司法强制的方式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是在考验期协助检察机关帮教好涉罪未成年人。二是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堂。检察机关应定期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堂,邀请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加,从教育方式、改善亲子关系等方面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其监护水平。三是要求监护人定期与孩子进行沟通。检察机关应要求监护人每月定期与涉罪未成年人联系一次,帮助检察机关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动态,进而更好地开展帮教。

  念好“督”字诀,加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监督制约。一方面,深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办理好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审查监督作用,对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的,应当将名单报上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备案,在工作中应当形成帮教档案备查。另一方面,引入外部监督。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及涉案人员共同参与审查,就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羁押期表现、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及观护帮教措施;对考察结果进行评定,以保障审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公开透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04_6393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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