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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大咖来访 | 电子证据智能审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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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技术与现代社会的深度融合,电子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做客上海检察机关,为干警作题为“电子证据智能审”的讲座,围绕这一主题的提出背景、理论阐释、实践探索和前景展望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交流。现将讲座实录整理为“75号咖啡·大咖来访”,以飨读者。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电子证据智能审的提出背景

  二、电子证据智能审的理论阐释

  三、电子证据智能审的实践改进

  四、智能化证据审查的前景展望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一、电子证据智能审的提出背景

  我们今天讨论这一论题的基本背景是数字检察的迭代升级。今年6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北戴河数字检察座谈会上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检察的迭代升级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组成部分,数字化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深刻影响和改变着法治建设、检察履职的工作方式。第二,数字检察的内涵已经不限于大数据法律监督,包括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优化检务管理、助力检察为民、深化诉源治理,促进检察机关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

  背景之二是传统监督路径的变更。随着最高法“两库一网”(案例库、裁判文书库、裁判文书网)建设,检察机关需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数字检察新路径。

  

  背景之三是电子证据海量化。当今,在我国几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含有海量数据、文件的固定硬盘、移动硬盘、光盘和优盘等通常都会伴随于纸面卷宗被一并移送。它们多数是具有独立证据地位的计算机数据、网络数据和服务器数据等,也有一些是具有辅助证据地位的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勘验检查同步录像视频、检验鉴定工作数据,以及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封存冻结、查询、调取形成的数据或截图文件等。不论何种形式,移送电子介质中的数据都可以成为数字检察大加利用的大数据资源。

  

  背景之四是电子证据的审查提速。一方面,这是由电子证据所具有的超容性所决定的。电子证据的超容性是一种客观现象,即一个普通电子介质,如硬盘、优盘,其所承载的电子数据量远远大于纸面、实物材料所蕴含的信息量。肉眼已经难以满足海量数据的审查需求,必须向智能化的方法和思路转变。另一方面,是由我国电子证据规则的庞杂性决定的。目前,我国是唯一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国家,且已经具有庞杂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这些规范条款多且技术色彩浓厚,普通办案人员在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二、电子证据智能审的理论阐释

  从实践探索来看,电子证据智能审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要“细”审电子材料,而非“静”审纸面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针对电脑、优盘文件的镜像复制和手机文件的数据复制,为审查电子材料提供了坚实基础。

  “细”审电子材料,要围绕特定当事人,在特定时间段进行海量信息筛查。先以案发时间段进行检索,初步缩小筛查范围,再按照时间线对特定行程、聊天记录进行分析。要注意利用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个体化信息、案件要素,特别是围绕案件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搜索,一步步限缩范围。然后,按照筛选出的文件修改时间进行排序,形成直观的大事表。这样能够快速重建案件事实,以及办案过程。由于电子证据是一种“数字式痕迹”,司法办案中使用电子证据必须聚焦于“数字式案件事实重建”,也可以称为“电子证据重建”。简单地说,电子证据可以被看成一个个信息“场”,可以还原案件的来龙去脉,对办案过程进行有效再现。它与人类社会出现的“人证重建”“物证重建”一脉相承,但展示的效果更为显著。

  

  第二个特点是“机器搜索+人工甄别”两步法。第一步,通过机器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搜索条件因事因案而异。基于案情不同、罪名不同,选取与犯罪构成要件紧密相关的数个关键词作为搜索条件进行多轮搜索,不断缩小范围,进而命中所需证据。第二步是人工甄别,主要是通过人力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可用、是否需要改变搜索条件重新筛选。适用“机器搜索+人工甄别”两步法,应巧用多轮机器搜索,尽量减少人工甄别任务,如此可以极大提升证据审查效率。

  第三个特点是以数据模型为支撑。智能化证据审查是未来司法办案的必然趋势,许多案件的案卷材料非常多,这些材料客观上是无法通过人力完成审查的,必须通过智能化的审查方式来实现,将人力审查证据的方法变成计算模型,让计算机运算得出初步结果。智能化证据审查的模型包括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数据是天然就有的。算力是计算机系统处理数据的能力,如果把人所需要完成的工作交给计算机完成,就可以在海量数据里快速找到办案需要的材料。算法要与案件本身的需求结合起来,一方面来自于检察官办案经验的数据化,另一方面在于技术部门电子取证业务,包括数据恢复删除、修复或者是具体的搜索方法。这里要提到一个概念,叫作算法模型思维,就是我们把办案人员甄别异常,或者是发现证据的方法,即人的经验转化成数据的方式。

  比如,我刚才特别强调的文件修改时间、关键步骤、大事表这些方法,都是因为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材料、翻看讯(询)问笔录的时候,就是运用了这些方法并形成办案经验,智能化数据审查就是要把它们转换成机器运行的方式。当案件量经过一定积累,常用的关键词就能形成字典库,拿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只要按照字典库里对应的要素进行搜索,就能够快速收集到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

  

  目前,智能化证据审查最缺乏的是办案人员的数字化理念。一些办案人员习惯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证据加以审查运用。这就出现了一种反差:一方面,电子证据日益庞杂,衍化出数码图片、电子签名、活跃用户、网络点击量等样态,远远超过现有规范所概括的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应用服务通信信息、记录类信息、电子文件等四大类。另一方面,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的基本还是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打印件等转化型证据。实践中,办案人员以对电子证据转化物的审查取代对电子证据的直接审查,在很多时候也依然是“流水账式”阅卷地“泛泛而审”。为适应犯罪发展趋势、检察官亟需更新理念、克服思维误区、总结数字化办案规律、掌握智能化证据审查的方法,并且利用好现有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三、电子证据智能审的实践改进

  第一,需要专门技战法加持。“技战法”是一种“时空分析”。比如,我们通常通过两个信息锁定具体车辆,一个是空间,即车辆出现的区域、路口、地图上的GPS位置;另一个是时间,即车辆经过某个路口或出现在某个区域的时间。电子证据智能审的技战法亦是通过类似时空交替的方法锁定关键证据,具体包括涉案时间段过滤、办公等数据遴选以及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甄别等。根据调查,实践中已经在运用的具体方法有时间段、时间戳、伴随线、关键词、字典库、高频度等。时间段,一般是电子证据筛选的第一步骤,即框定时间范围,对特定时段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时间戳,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以文件修改时间做证据判断的方法;伴随线,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两部以上的手机等伴随性证据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关键词是案件审查要素;字典库是关键词的集合;高频度,是把案发期间或者办案期间高频发生的现象提炼出来进行专门分析,这一方法对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进行类案法律监督、延伸行业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对主要做法进行类型化总结。智能化证据审查主要面向真实性审查和证明力审查两个方面。其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通过校验值核验、时间戳核验、区块链核验、电子签名核验、数字水印核验等方式进行,属于形式审查。证明力审查中,比较多见的是简单文本搜索,未来还会用到复杂文本分析,包括聚类分析、线性回归分析等方法,属于实质审查。智能化审查的主体可以是办案人,也可以是平台,未来会进一步向平台化发展,在平台上实现证据审查功能集约化,实现司法办案的高质效。

  

  四、智能化证据审查的前景展望

  犯罪形式在信息时代的网络变异给传统司法治理带来巨大冲击,电子证据已成为破解网络犯罪难题的突破口。首先,大数据及其智能模型将助力实现从混沌司法走向精准司法。网络犯罪司法的主打证据体系往往表现为一种独特的电子证据结构,即由电子证据、“来源笔录”与鉴定意见组成的三位一体构造。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应当将审查对象聚焦于“鉴—数—取”一体化审查模型。在“鉴—数—取”体系中,“鉴”是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用于证实案件争议事实;“数”是指电子证据,通常不能孤立地发挥证明作用;“取”是指各种“来源笔录”。它们三者结合形成一个稳定的架构,用于证明网络犯罪的主要案件事实。“鉴”是证据解读,“数”是证据本座,“取”是来源说明。其中,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往往是“鉴”,而“鉴”是否可靠有效取决于“取”的支撑和“数”的验证。

  其次,智能化证据审查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将极大助推大数据法律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一种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的高级法律监督。针对这一概念有两点需要重点说明:一是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一些观点强调要从个案监督走向类案监督,类案是指在法律争议上有共同点,强调抽象的规则价值;而多案监督在实务中多数是同一主体涉及多个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应当促进“四大检察”、各项检察业务在多案监督空白点上进行填补。二是以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大数据法律监督不仅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更通过一些案件的办理发现制度本身或制度运行的缺陷进行完善与弥补,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要素包括理念、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的模型,人机耦合技战法、专门人才等等。

  

  以特定领域为例,通过电子证据智能审深挖检察机关办理电诈关联案件中的涉诈域名数据,能够有效治理网络犯罪灰黑产。“指向类案的数据碰撞模型”是当下着力最多的一大类工具,它通过专门的计算机软件对两个以上的数据集进行碰撞比对,并对重合、交叉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进而识别可纳入监督范围的类案。比如,在“两卡”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数名被害人,但被害人陈述通常最终只被用以证明犯罪金额,大量与电诈分子相关的直接性、指向性线索和信息,如网址域名、下载链接等,都被“淹没”了。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提取被害人访问网站链接、下载软件的名称、二维码等信息,利用网络安全公司相关数据库,多层溯源分析,最终找到通信服务商、域名代理商等。

  

  通过提取被害人最初接触诈骗的平台、最终被骗的平台,以及对应的引流社交媒体账号、实施诈骗的账号,社交媒体联系方式等进行数据碰撞,定位引流推广诈骗信息集中的社交媒体平台。通过提取被害人陈述、网络购物数据、快递邮寄数据、网络威胁平台数据等进行数据碰撞,定位泄露被害人信息的网购平台、泄露被害人信息的快递平台,以及定位信息所属企业。

  

  锁定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上的对象后,一方面,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移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犯罪线索、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另一方面,通过检企联络引导企业完善账号管理、完善IP留痕、封禁账号,促进互联网企业合规经营。再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可以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是否有应当进行重点监督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需要治理的犯罪风险,进而推动上游犯罪的深入侦查。

  

  文稿整理: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乔慧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曹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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