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路径探索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充分彰显将法律监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科学性与重要性,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必要性与时代担当。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实践。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授予的职权,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这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双重法定性,即监督主体法定性和监督行为法定性。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并在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赋予法律上的依据。二是双重目的性,即监督保护性和监督公益性。监督保护性,是指针对具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在畅通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基础上,增加保护性救济渠道。监督公益性,是指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具体行政相对人而无法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出于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实施的监督。三是监督内容与被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应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聚焦于“是否违法”问题。被监督对象应主要限于针对具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四是全面程序性,即监督的启动、运行、效力等均具有程序性要求。监督的启动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包括依职权与依申请两方面;监督的运行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监督;监督的效力体现在对行政行为本身监督,而非从实体上对行政权进行处分,坚决不代行行政权,也不代行对行政违法人员的处分权;监督的落实需要关注“行刑衔接”,针对已经达到刑事违法程度的,应当依照刑事程序追究责任,对于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则要重视行刑反向衔接,落实行政责任。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要积极履职,又要审慎履行。笔者认为,可从构筑监督大格局、贯通监督全路径、创建监督新能源三方面探索推进路径。
构筑监督大格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记“国之大者”,以“检察之为”答“忠诚之问”,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一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作为监督切入点,特别是加强对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市场准入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作为监督突破点,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关系切身利益的民生、环境资源、公共卫生等领域重点监督,不断加强全方位检察保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三是紧紧围绕社会治理作为监督着力点,充分结合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治理特色,有效运用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不断加强综合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贯通监督全路径,推动行政检察全面充分发展。加强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以法定职责增强监督刚性,以协作监督提升监督质效,重在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一是畅通监督线索来源。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依申请与依职权两部分,依申请线索来源主要指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依职权线索来源主要包括: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由“四大检察”横向移送案件线索;与行政机关建立和运用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中获取,有效运用“两法衔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发现;代表委员、社会舆论等反映问题线索。二是明确监督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有针对性地选取社会重点、群众热点的重要领域,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直接进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审查与监督。“间接监督”是指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在对审判程序监督的同时,同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审查,以实现“穿透式”监督。三是融合“一体化”法律监督。注重“四大检察”线索移交、配合协作机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之一,二者相互促进、有机衔接,具有“可诉性”,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如果没有“可诉性”,要充分运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刑事检察存在交叉,但更具有事前性特征,注重“行刑衔接”的连续贯通,充分发挥横向“检察一体化”效能。四是完善监督实践途径。积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与特定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参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解释说明行政行为理由或直接作出纠正通知;建立特定的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针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督促行政部门整改,区别于普适性、事后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探索创设检察异议与参照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提升行政机关在不采纳检察建议情况下的监督质效。
创建监督新能源,高标准严要求开好局、起好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要注重统筹谋划,进一步明确思路举措,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化“检察一体化”机制。更深层次构建纵向、横向、综合一体化检察机制,纵向上突出多层级统筹,横向上突出多主体协同,综合上实现行政违法监督有机整体。二是建立“府检联动”机制。加强外部协作配合,畅通线索双向移交,与行政机关共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三是规范办案机制。实现精准监督、规范监督,不行使、插手行政权,确保办案规范化,积极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配套,将线索研判、受理立案、调查核实等环节纳入系统。四是加强检察力量培养。针对行政检察工作,应不断夯实行政业务基础,可以采取实地培训、交流轮训等多种方式,到行政部门中学、到实践案件中练,为行政违法监督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五是强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以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互促进,坚持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置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思考,以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7_638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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