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让劳动者“薪”安|浙江桐庐:诉前付清欠薪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时间:2024-01-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诉前付清欠薪,包工头获轻判
浙江桐庐: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实际依法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俞小亚)因接连几波寒潮来袭,2023年的冬天比往年要冷得多。在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的努力下,电焊工赵卫(化名)、水电工鲁阳(化名)等10名工人却在这个冬天感到了温暖——他们终于拿到了被包工头拖欠近一年的工资。
2022年6月,陕西省佛坪县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桐庐县某乡镇旅游综合体接待中心装修项目,项目实际负责人为王某,当年11月项目停工。但赵卫、鲁阳等人的工资一直未结清,他们多次向王某催讨。一开始,王某称公司没有给他钱,只要他拿到钱就会给赵卫等人结账,后来索性直接“失踪”。2023年初,无奈之下,工人们一起来到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桐庐县人社局”)报案。
经调查了解情况,桐庐县人社局于2023年4月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于同月1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案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10天内向鲁阳等10人支付欠薪共计26万余元。10天后,人社部门又多次给王某发送短信提醒,但他仍不予理会,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3年7月10日,桐庐县人社局将此线索移交至桐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17日将此案移送至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和释法说理,王某陈述道:“项目甲方一直不付钱,我自己还多次拿钱出来支付项目材料费。人社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我也收到了,但那段时间我家里事情比较多,就想着放一放也不要紧。我的日子再难也比工人们好过,我知道错了……”
考虑到王某的认罪态度良好,他的家属此时也已代他付清了26万余元欠薪,且赵卫等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要求赔偿,该院拟提出对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3年11月17日,桐庐县检察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及拟对王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随后,听证员对王某进行发问,王某一一回答。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拟对王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意见合理。
综合听证意见后,桐庐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7日将该案起诉至桐庐县法院,提出对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年12月12日,桐庐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治欠薪的问题,首先要从每个老板做起。将心比心,工地上赚的都是辛苦钱,我再困难也不应该拖欠这些钱。以前我不知道拖欠工资还会被判刑,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工程。”拿到判决结果后,王某对检察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01_6389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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