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检察听证提升监督办案质效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听证实践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内在依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制度机制,进而实现程序的民主性、工作的透明性、法律监督的合理性。
以高质量检察听证提升监督办案质效
艾明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履职触角延伸不足、覆盖面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感知度不高等问题。
□要以积极宽广的态度应对检察听证实践中的问题,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实践,从而实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此次印发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体现,是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溯源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及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实践。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职方式的创新发展,极具中国特色。尤其是2020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深入实践,推动检察听证走向规范化、统一化、常态化。检察听证也是新时代创新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为检察机关运用听证实施法律监督指明了方向。同时,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发布与检察听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指引。此次印发典型案例说明检察听证迈入高质效发展阶段,也体现出不少亮点。
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方式关乎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检察机关对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听证,邀请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力量,为检察办案提供参考意见,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选择熟悉煤炭、生态环境领域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群众代表担任听证员,确保兼听则明效果和公开听证专业性。又如,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邀请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及能够代表群众有效开展监督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最高检要求“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检察听证邀请听证员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听证,在听证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寻找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通过对话沟通、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对检察工作的期许。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面对矛盾纠纷积极展开调查,获取群众信任,为进行听证奠定良好基础。通过“上门听证”把矛盾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如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通过公开听证保证检察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后,积极组织公开听证,实现了当事人和解的公开性。同时,重视听证后续工作,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9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审查环节检察听证案”中,天津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广“案件审查+检察听证”的工作方法,为其他区院办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解决相关执行案件4100余件,深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价值目标。
听证覆盖“四大检察”,促进法律监督融合发展
以往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多涉及某一类型案件,此次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说明检察听证实践已较为广泛。这也契合《意见》对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不仅在个案听证中实现法律监督,还通过“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使听证实效最大化,进而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效能。在“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系统治理活动,并取得“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办案效果。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检察听证已在“四大检察”中“茁壮成长”,有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检察听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型案例的印发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今后,检察听证实践要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为内在依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制度机制,进而实现程序的民主性、工作的透明性、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当然,为保证检察听证的质量,在听证员的选择上,要协调好有效参与和有序参与两个问题;在听证方式上,要在“上门听证”“网上听证”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在听证过程中,要以诉讼经济原则规范听证启动,促进高效听证;在矛盾化解、释法说理中,要依靠“说理”来对症下药。总之,检察听证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助于解决检察机关履职触角延伸不足、覆盖面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感知度不高等问题。因此,我们要以积极宽广的态度应对检察听证实践中的问题,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实践,从而实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课题编号:GJ2022D07)》的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8_637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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