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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业务技能系列|“四点着力”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时间:2023-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质效不能只从法律单一视角来审视,而是要从保大局、强监管、防风险的整体维度上来评价,始终要在多元价值冲突中探索金融市场的法治之道。

  “四点着力”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陈思群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证券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有效运行离不开金融基础设施的支撑,而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在内的法律基础设施则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金融司法体系对建成现代化金融基础设施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是金融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无疑是检察机关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10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并且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证券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其有效运行离不开金融基础设施的支撑,而包括刑事司法体系在内的法律基础设施则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化金融司法体系对建成现代化金融基础设施影响重大。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是金融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无疑是检察机关参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发展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评价标准

  在金融系统中,证券资本市场在资本要素高效配置、高端产业引领、科技创新策源等方面发挥着枢纽作用。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质效不能只从法律单一视角来审视,而是要从保大局、强监管、防风险的整体维度上来评价,始终要在多元价值冲突中探索金融市场的法治之道。笔者认为,办案质效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是否有利于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障;是否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落实“零容忍”要求,有力惩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推出典型案例、传递监管执法导向,促进金融市场法治化。

  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方法

  最高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决策部署,在全国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案基地,提出全链条打击、“一案双查”等任务要求,健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笔者所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是全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案基地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地的“双基地”检察院。综合办案基地多年实践,对照高质效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四重价值标准,笔者认为,以下办案方法应当在实践中予以着重考虑。

  一是运用“穿透式”审查精准指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穿透式监管”在内的五大监管,而“穿透式审查”也正是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方法论之一。“穿透式”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都是遵循实质法治原则,追求符合实质正义的证券资本市场秩序。证券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高、高度专业化的特征,犯罪分子会采用复杂的股权关系、协议关系层层嵌套,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监管。涉罪行为一般都具有合法“外观”,“形式化”的审查很有可能放纵犯罪。为“零容忍”惩治犯罪,首先要坚持实质法治立场,遵循贯彻证券法基本原则,对行为人是否凭借资金、信息、技术优势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是否有损市场诚信和“三公”原则作出实质判断,然后在构成要件思维方式的指导下,引导侦查取证、审核证据材料,打造证明链条。例如,在一些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会运用挂靠国企、注册备案、债权担保等合法形式进行伪装。检察机关应当以“穿透式审查”,把握吸收资金活动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有效识别隐藏其中的“发新换旧”“短募长投”“刚性兑付”等违法问题,并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准确判断。

  二是加强侦查引导实现“全链条”惩治。为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应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手段、新情况,最高检强调运用全链条打击的策略。检察机关应坚持“一案多查”,查办证券期货犯罪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洗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打击黑灰产业链。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犯罪的,还要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为例,涉及归集资金、聚集账户、搜集信息、寻求机构配合等诸多环节,也因而衍生了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受贿犯罪等一系列次生犯罪,极易形成黑色产业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立足系统治理,采取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等手段实施“全链条”打击。比如,某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深挖关联案件、人员线索,依法对非法提供内幕信息、配合股票锁仓、场外配资提供资金和账户等各环节主要参与人员全面查处,根据操盘方、配资方、中间方以及关联金融机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层分类处理,既突出“全链条”惩治,又确保精准打击。对两家证券公司中多名从业人员收受贿赂,配合操纵市场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买入目标股票,并在指定期限内冻结交易,帮助操盘方减少流通盘“锁仓”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及时固定证据、移送线索,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查处,根据其明知和参与程度,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三是追赃挽损贯穿办案程序全过程。证券期货类犯罪损害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办案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就要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在办案全过程,探索对涉证券犯罪企业认罪认罚、追赃挽损、企业合规“三位一体”工作方法,尽最大可能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防止金融犯罪风险因素向社会面传导。

  在审前阶段,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启动。比如,在一起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中,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影响其管理的基金公司运营,危及正常兑付。在其认罪悔罪、固定证据的前提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在辩护律师协助配合下,详尽制订并落实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要求,禁止其再次涉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检察机关结合其犯罪事实和退赔表现,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并得到判决采纳。

  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准确认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既要关注两者对直接责任人员量刑的差异,还要重视追赃范围的区别。对涉罪企业不仅要考虑其动产、不动产,对其投资于其他公司形成的股权,在确认权属基础上也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在其退赔责任范围内的用于证券期货犯罪的钱款可以作为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以督促其积极退赃。在审判和执行阶段,重点加大对被告人利用违法所得投资理财、开办企业、投资入股等所生孳息的追缴力度,且不限于被告人本人直接所得,其将违法所得转交他人经营所获的财物,也应当纳入追缴范围。

  四是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法治建设。虽然证券期货领域法律制度、行业自治等规范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是,现实表明,在证券期货犯罪治理中,涉案企业合规具有深度应用空间,为检察机关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服务保障证券资本市场法治化拓展了路径。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中,可以探索将合规检察建议、第三方评估机制和行业合规三者相结合,形成证券市场合规治理体系,提升检察保障能级。

  可与监管部门、院校机构、行业协会共同研究涉证券犯罪公司合规监督评估标准,提升监督评估程序的规范性、科学性。对于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合规建设的评估,应重点考察执行合规的有效性和可归责性,落实专责机构和岗位,健全企业合规内部监督保障机制。为应对全面注册制改革,加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日常监管,还应与上述机构探索推出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责任等领域的合规指引,将个案合规拓展至行业合规。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诉源治理为导向,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参与证券交易中的合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发后的环节,依托逐步完备的检察建议“办复”程序,对一些整治难度小的合规问题开展简式合规探索。比如,针对银行履行基金托管人义务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联系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把脉问诊,监督建议落实。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2_637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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