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刑事案件办理 促进诉源治理
时间:2023-12-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罪案件占比大幅下降,与之对应的轻罪案件占比不断攀升,“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身处化解矛盾纠纷一线,是实现社会治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力量。如何实现“抓前端、治未病”,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是当下基层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促进诉源治理需要秉持三个理念,善于运用三项制度。
秉持预防的理念。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虽能够实现法益恢复和秩序维护,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毕竟已然发生。实现诉源治理必须秉持预防的工作理念,即将工作向前延伸,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向后延伸,寻找引发问题的制度、机制漏洞,完善制度机制,助力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秉持谦抑的理念。与传统重刑案件不同,轻罪案件与经济法、行政法等前置部门法关联密切,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往往由情节的轻重程度决定。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身处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严格把握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和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恪守刑事诉讼法第16条和第177条有关“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准确识别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把握诉讼量的源头控制,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秉持普法的理念。诉源治理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源头导向,预防犯罪发生不单单依靠预防手段与谦抑思想,同时还需要借助案件办理实现法治宣传与普及。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要注意通过办理案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之实效,确保“治理一片”质效的抓手在于检察人员需要秉持普法的理念,即通过案件实现用法、释法和普法的三重效果。基层检察机关紧密联结群众,不少刑事案件前期往往以邻里矛盾和经济纠纷为表现,应当将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普法的方式传递给群众,帮助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助力实现群众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进而减少刑事案件发生。
在预防、谦抑和普法理念的指引下,基层检察机关提升诉源治理还需善用三种措施。
善用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基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确保法律更好实施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借助个案办理实现类案预防与监督。
善用信息共享机制。高质效办理轻微犯罪案件,促进诉源治理,必须检警联合、协同解决。一是协同分析研判,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通过查看受案登记表和案件处理工作台账,了解辖区发案率、矛盾纠纷是否及时化解等情况,及时掌握刑事案件的案发动态,通过对公安机关执法信息的研判分析,找寻纠纷矛盾的解决点,确保诉源解决在前端。二是全程动态协作,健全侦查监督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查询、交接、保管和查阅登记机制,实现信息平台联通。明确公安机关刑拘信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撤案等所有办案信息实行双向交换共享,做到实时查阅,实现全程动态跟踪监督规范化。三是数字赋能监督,着力构建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嵌入检警协作机制,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识别,审慎行使刑事起诉权。
善用“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需要践行群众路线,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与群众紧密联结的先天优势,在诉源治理上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和服务群众。可以通过三种渠道提升治理质效:一是借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机制,实现对特殊利益诉求群体的矛盾化解和刑事犯罪风险的源头解决,确保犯罪诱因及时消除、犯罪动机及时化解。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基层检察机关通过与村委会、居委会的密切联系,找出本地区刑事犯罪的风险点,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功效,对负有帮扶和社会保障等职能的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确保在经济上和民生上实现犯罪风险根除。同时,借助村委会和居委会开展普法工作,唯有普法落在基层,才能实现公序良俗和法律规范的遵守,避免矛盾滋生。三是充分发挥退休检察人员的基层影响力,号召检察机关退休人员帮助基层社会建立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软文化、软规范,实现“以德化诉、以法治诉”的诉源综合治理机制,将诉讼解决在基层。
深化诉源治理既要抓治理,又要抓治罪。基层检察机关深化刑事案件办理促进诉源治理要将预防、谦抑和普法的理念深入贯彻到检察建议、信息共享机制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之中。刑事案件办理不仅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亦关乎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促进刑事案件诉源治理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与群众共同谱写社会治理的和谐乐章。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15_636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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