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势而为,拓展金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时间:2023-12-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三号检察建议”,以及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实践探索,得到中央充分肯定,中央对最高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最近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要求金融监管总局与最高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
在加强金融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关于“在办好法律明确赋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积极稳妥办理网络治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等新领域案件”的工作安排,依托涉金融法定领域,加强国有金融资产保护、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治理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行业反垄断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金融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积极稳妥、精准规范拓展金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积累了经验。
今年10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意见和建议中提出,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源头监控,推进金融风险监管治理模式由事后风险应急处置向事前风险监测、监管、预防转变,强化金融活动全过程监管。
今年11月20日,中央金融委员会会议提出,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抓紧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和工作举措,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扎实推动金融业开放行稳致远,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壮大。
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给金融检察公益诉讼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创造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
一、统筹推进涉金融检察公益诉讼
加强国有金融资产保护。今年10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有些出席人员指出,部分国有金融企业风险管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有的金融企业存在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负债总额增长都明显快于资产总额增长、资本权益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国有出资金融企业对境外机构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较大,但由于缺乏全面审计,我国海外金融资产家底有多少、分布在哪里、风险状况怎么样,并不是很清楚。建议由审计机关牵头,联合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尽快摸清底数,消除风险隐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也提出《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国有资产保护协同监督的建议》。其中针对银行少披露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不足、未按监管要求对流动性进行全面实时监测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偏离主业违规对外融资、金融机构检查力度不足等问题,建议审计部门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同时由检察机关探索金融证券领域国有资产流失检察公益诉讼。下一步,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争取人大监督支持,对照国务院关于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与审计、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的协同协作,合力防止国有金融财产流失。
加强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账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将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办案重点。例如,广东省湛江市某银行客户经理王某非法出售客户信息31465条,被相关贷款公司用于电话推销贷款业务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对相关银行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开展内部排查,从源头防范银行信息泄漏风险,保护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下一步,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对以过度收集、滥用、倒卖等违法处置涉金融个人信息为主要目的和获利方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金融治理。严格执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金融治理的规定,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履行相关处置义务,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例如,针对江苏某商业银行未对涉嫌洗钱的金店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者收回POS机等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督促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履职,推动商业银行规范POS机发放、加强使用监管,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POS机转账之路。最高检正在加强与公安部反诈中心的协作,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未进行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开展后被集中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依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责令经营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加强金融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加大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力度,督促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和反垄断机构,依法治理金融行业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例如,发挥ESG(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的作用,防范金融产品、投资策略或公司对环境或气候产生积极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作出虚假、欺骗性或误导性陈述/声明的“漂绿”行为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管控绿色金融风险。
加强证券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点对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稳妥探索开展证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环保题材上市公司未披露被环保处罚信息、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损害公益和股民合法权益行为,依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跨领域跨部门协同办案。
加强金融消费乱象整治。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的部署要求,统筹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集中打击整治金融消费领域借“投资养老”“以房养老”“代办保险”“投资返利”等名义实施的养老金融领域消费欺诈违法犯罪。针对单用途预付卡从消费方式向融资手段异化的趋势及其监管漏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对预付费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监管。
二、探索金融消费安全数字治理的检察方案
学习借鉴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中的相关数据应用场景,如实施风险监测计划、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构建风险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分类实施风险预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强化信用激励惩戒、探索开展安全追溯等,通过数字检察强化监督。
最高检于今年10月16日通报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结果中,骗取出口退税类案监督模型、债权转让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监督模型、金融资产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模型、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漏犯漏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法律监督模型、空壳公司失管及立案监督模型、“行刑衔接”涉税领域立案监督模型、“职业放贷人”类案监督模型等,可以整合、融合用于研发金融消费安全监督模型。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30_635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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