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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调查研究 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时间:2023-11-2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方法和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在检察工作中大兴调查研究既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扬,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开展调查研究,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科学的方法为指导,有效发挥调查研究在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需要进行充分的实证调研。检察人员需要沉浸式投入司法实践,发现检察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思考与改进。实证调研中有两个重点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注重调研方法的选择。实证调研方法多样,由于研究内容及其性质的不同,选取的调研方法也各有侧重。检察工作与一般意义的“田野”不同,如果仅仅是短时间的参与或者采用问卷形式进行调查,不容易发现“真问题”,这就对检察调研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真正参与到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二是细化实证调研的程序。调研的质量取决于其形式和规范,高质量的实证调研需要规范的程序和充足的时间。

  调研实践工作完成后需要对问题作出实质性判断。在调研人员具体参与、投入检察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就会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案件或者检察工作本身,而是要对问题作出实质性判断。实质性判断是检察调研工作中非常考验调研人员各方面能力的环节,要求调研人员掌握扎实的检察理论,并且对检察工作有相对充足的实践经验。实质性判断就是将实证调研阶段发现的问题运用检察理论进行定性。作实质性判断是在个案中总结提炼具有共性的争议焦点。检察调研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调研不是抽查,其意义在于发现检察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个案,举一反三地从中总结和提炼问题和经验,这是检察调研的价值归属。简言之,实质性判断是把调研工作从个性层面推进到共性层面的环节。

  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在检察调研深入具体工作发现问题之后,需要在理论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检察工作中,能够找到相应法律规范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容易产生争议。往往是在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法律解释存在歧义、检察理论与司法实践错位等情况下,才会产生实践困惑。所以,在发现问题后,仍然要从实践层面返回理论层面进行梳理、解释。从更宏观的意义上讲,调研正是通过理论探讨,将个案中发现的问题上升到中层理论,从而通过反思理论结构再进一步指导其他相似案件办理。可见,理论探讨环节是检察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从法律规则层面没有找到具体条文,或者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中没有涵摄新出现的法律关系,那么这时候就需要结合调研的经验,细致分析问题的事理与法理,从而找到更加合理、规范、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具体来讲,理论探讨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理论定位。在实证调研完成并作出实质性判断后,从检察理论的整体框架中找到相关问题的具体定位,是进行理论分析与探讨的前提。理论定位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要求调研人员熟练掌握检察理论的内容体系,也考验调研者的学术能力。在同样学习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检察理论的情况下,调研人员可能会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定位,这也表明检察调研中的理论定位不具有唯一性,而是可以对应多个理论研究场域。第二个环节是理论对照。检察调研中提炼出问题后,调研人员需要对照不同学者的观点,甚至是不同国家对于该问题的相关规定与做法,作进一步剖析。在理论对照的过程中,调研人员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分析视角,更加充分的论证依据,从而找到更加合理和正当的方案。第三个环节是理论创造。在社会发展与转型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新事物和新问题,可能不仅仅是无法律规范,还可能是理论研究仍处于空白或者争议阶段,那么研究者可以在调研的基础上、在实践与理论的往返间进行理论创造。

  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针对实践问题提出专业性建议。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后,需要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属性所影响和决定的。检察调研的目的指向也应当是明确的,思路也遵循着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主线进行。具体来讲,检察调研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深入检察工作实践发现问题,再通过完善法律规范的方式追本溯源地解决问题。

  检察调研的实证调研环节与理论研讨环节结束后,调研人员需要形成具体的调研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论文以及政策建议等。调研报告是调研工作必不可少的成果,其不仅发挥记录调研经验的作用,还可以将调研过程中提炼和总结的问题予以呈现。可见,调研报告是调研成果的系统化呈现。除此之外,有扎实的实证调研支撑,调研论文往往会更有说服力。调研论文对于其他检察人员而言,不仅具有启示性意义,也能够在理论上形成互动和交流。对调研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是更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方式。通过检察调研,更加准确地发现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后,调研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质效,切实回应检察调研的目的。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1/t20231120_6343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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