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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释法:电信网络诈骗“黑吃黑” 当心罪上加罪

时间:2023-11-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卖掉自己银行卡

  又将银行卡中的犯罪资金

  偷偷取出占为己有

  看似一举两得

  双重获利的“好事”

  有可能却是让你越陷越深的陷阱

  你以为“黑吃黑”

  这种操作只在电视剧里出现吗?

  以下案例中

  “黑吃黑”就在我们身边真实上演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从史某处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利,但银行卡要用于网上赌博、网络黑户贷款等网络犯罪的资金转账。为牟取经济利益,王某依然将刚办理的未存入资金的银行卡(含绑定的U盾、电话卡、支付密码等)出售给史某,史某又将该卡转售给上线。后王某通过手机银行APP发现该银行卡中有大量资金,便和史某商谋准备将卡中的资金取出。因该银行卡已卖出,二人先通过银行客服将该卡挂失,再去银行重新补办了新卡,然后通过银行柜台、手机APP转账等方式将新办银行卡中的104408元取出并分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该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99446元,涉嫌电信诈骗犯罪案件8起。

  履职过程

  本案中,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史某买卖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就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明令禁止,因其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情形,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王某、史某将银行卡卖出后,客观上已失去了对该卡的占有。后流入该卡的非法资金,二人自然也不对其占有。故他们以挂失补办新卡的秘密方式将卡中资金取出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因而,原以为发了大财的王某、史某,聪明反被聪明误,要面临的将是数罪并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银行卡是个人极为私密的物品,不可出售、出租,甚至转借;而银行卡中的不义之财也不可随意占有,更不要认为即便你占有了,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敢向公安机关举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两卡”犯罪“工具人”,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才是最踏实的生财之道。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1/t20231110_15673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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