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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扎实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时间:2023-09-13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自治区检察院在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扩大试点范围,细化辩护人选定,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区域全覆盖。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前期确定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先行试点。三个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其中,包头市将通知辩护案件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先行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把全覆盖范围拓展到全区(含自治区本级),为范围更广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夯实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根基。

  

  二是细化辩护人选定,推动律师辩护有形有效。《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更有针对性、更高专业性的律师辩护。除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法律援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推动律师辩护从有形向有效的实质转变。

  

  

  

  

  

  三是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实现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实施细则》明确对律师会见、阅卷等工作开展,留出必要充足时间,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及时告知重大程序性决定,公开案件流程信息,回应律师关切,保障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推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升律师参与热情。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范围,督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309/t20230912_59352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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