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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审核物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1-04-1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实物和痕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常见物证包括钱款、房产、车辆、手表、古玩字画等财物。实践中,物证以其特有的客观性、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特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令人更为信服的证实作用,也是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有效依据。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物证收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物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物证收集、运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个别案件中存在应该发现、提取的物证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提取,遗漏物证的情况。

  二是物证来源不清。有的搜查获取的物证,没有制作搜查笔录,有的搜查笔录没有写明搜查的过程,物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等;有的扣押清单中没有注明从何处提取、扣押,或者标注不够具体、准确;有的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导致物证来源不清。

  三是调取程序不规范。有的将《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通知书》混用;有的存在多次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但只制作一份扣押清单的情况;《扣押财物清单》中物品编码不连续,不同物品,如手机和金条使用同一编码,有的茅台酒只记录“2箱茅台酒”,没有记清具体瓶数、是否开封等;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不一致;物证照片拍摄不规范,无法真正反映物品特征,如笔录中交代收受的手表为某品牌男士手表、黄白相间的表带,但物证照片模糊,无法分辨表带颜色;再如受贿人交代收受的银币有包装盒,但是物证照片只拍摄了银币,没有拍摄包装盒。

  四是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当。如调查机关从不同地点、单位、个人处调取、扣押的物证不注意区分来源而混杂保存,导致移送审查起诉时物证来源无法区分;移交、接收需要鉴定、检查的物品,没有相关交接手续,或者只有移交记录,没有接收记录,接收过程出现断点,影响证据证明力;金条、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没有进行真伪或材质鉴定,没有及时进行价格认定,从而影响事实认定。

  五是物证特征描述不准确。如对于没有材质鉴定的金条,在扣押清单上直接记录为“黄金”;对于扣押多只手表的,只记录了不同品牌,没有记录表盘颜色、表链材质等特征。涉案财物处理专项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中,没有将每一笔涉案财物与认定的违纪违法、涉嫌犯罪事实一一对应,对具体财物名称、数量、单位、折合金额、现有状态(查封、扣押、冻结)等统计错误,如将限制交易的房产统计为查封的房产,将扣押的车辆统计为查封的车辆。

  审核物证需要注意的六个方面

  一是审核物证是否全面收集。应认真审核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物证是否收集全面,对于一些有线索表明确实存在但未能收集到案的物证,应审查是因何种原因未能收集,是否还有补充收集的可能,必要时应建议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充。另外需要注意,对于勘验检查、搜查中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建议案件承办部门依规及时返还。

  二是审核物证的客观真实性。第一,要注重审核物证是否为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第二,对于没有调取原物,只有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的,一方面需要审查原物是否存在,避免当事人伪造证据;另一方面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从而避免当事人变造、篡改证据。只有经与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性的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是审核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将收集到的物证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综合研究。一方面,审核物证自身及其相关的记录如笔录、照片、视频、绘图等是否完整准确,对于物证的特征描述是否一致,以确保其来源关联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审核对物证进行勘验检查、辨认、鉴定等是否必要,是否合乎逻辑。

  四是审核物证调取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第一,审核调取物证的手续是否齐全。如通过勘验检查或者搜查而提取或者扣押的物证,除制作《扣押通知书》及《扣押财物清单》外,是否制作了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时,是否制作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要特别注意,对于多次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由于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持有人以及相关笔录等各不相同,应分别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第二,审核物证调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如搜查时是否出示搜查证;是否有被搜查人或者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是否在笔录上注明等。

  五是审核物证的保管、流转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一方面,注重审核物证的固定、保全、保管等过程是否科学合法,以免物证的照片或复制品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等。另一方面,审核物证流转过程的记录是否连续完整,与该物证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是否都记录在案。如物证检材和样本在监察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当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

  六是对物证的判断、采信要符合证据规则。如对于搜查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遗漏调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对物品的名称、特征、质量等注明不清,这类瑕疵证据应由审查调查人员补正后结合其他证据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对于审查调查人员违反搜查、扣押等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审查调查人员无法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马艳燕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ywzd221/p/9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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