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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宗:促成一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时间:2023-08-1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的帮助与教育,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会与叔叔友好相处。”近日,面对河北省广宗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刘某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刘某与被害人刘某州系叔侄,关系一直比较和睦,直到2019年9月,二人因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口角,从此便形同陌路。2022年12月的一天,刘某干完农活回家时,恰遇叔叔刘某州在家门口嘟嘟囔囔,便怀疑刘某州指桑骂槐,于是心怀不满,上前质问,二人随即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互殴。经鉴定,刘某州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今年1月,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刘某与刘某州仍未能达成和解,刘某不同意赔偿刘某州人身损害赔偿金。3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刑事拘留,对刘某州进行了训诫。4月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至广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州的轻伤究竟是刘某所致还是自伤造成,事实不清;刘某的供述、刘某州的陈述及在案多名证人的证言均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仅靠在案证据,难以充分认定刘某州的伤情与刘某的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

  4月24日,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列明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为进一步查明并尽可能还原案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检察机关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办案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进行再次勘查,并走访多名案发时在场的证人。

  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及检察官的自行补充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合理排除了存在矛盾的部分证人证言,充分查清了刘某州在案发当天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其间并不存在其他导致受伤的可能,由此可认定,刘某州的轻伤与刘某的行为有必然、唯一的因果关系,刘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是由于心里一直不服气,认为刘某州贪心,使得案件一直无法真正了结。”办案检察官介绍,鉴于刘某与刘某州之间存在较深的矛盾,长期未得到化解,如果简单地将该案“一诉了之”,双方的积怨会越来越深。

  5月,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当地镇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和解的平台。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刘某与刘某州均情绪激动,互相表示不会原谅对方。

  数天后,检察机关再次会同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两委”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开示,并讲解了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刘某当场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刘某州诚恳道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出具了相应的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做伤害刘某州的事情,并积极赔偿3万元。

  刘某州表示,既然刘某有悔罪表现,就决定不再追究刘某的责任。至此,双方达成实质性的刑事和解,叔侄重归于好。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透明度,5月8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拟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地阐释与说明。听证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刘成江 姚苏蕾)

  (原标题:叔侄二人重归于好 河北广宗:促成一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8/t20230801_623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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