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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事检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故事

时间:2023-07-2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辞山重水复 为你柳暗花明

  浙江:民事检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故事

  编者按“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7月19日发布。《意见》对“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事检察工作应当发挥出怎样的作用?可以发挥出怎样的作用?近日,记者走进民企大省——浙江,通过探寻民事检察官的办案故事,展示该省检察机关在这个领域的相关探索和成功经验。

  濒临绝望的失信被执行人

  “今天我们又对老姜进行了回访。依据再审结果,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在老姜的车子已经解除查封。这个案子终于圆满收官了!”

  

  七月二十日,苍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对老姜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再审后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的解除和被查封车辆解封情况。

  7月20日,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池长该发来这样一条信息。透过文字,记者几乎听见了他兑现“一办到底”承诺之后长舒的那口气。更让人欣慰的是,老姜那顶错戴了几年的“老赖”帽子,现在总算摘掉了。

  老姜名叫姜正学,安徽人,来苍南务工已经十几年了。见到老姜,谈及往事,年届中年的他眼中依然有些潮湿。

  姜正学原是一名快递小哥,他每天勤勤恳恳,靠着送快递攒下的积蓄承包了当地一个快递驿站。就在他憧憬着未来美好生活时,一场意想不到的官司彻底打乱了他的设想……

  事情源自一起离奇的货物失踪案:2017年起,姜正学开始固定负责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与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材料公司)之间的货物揽收工作。年中结算时,材料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要28万余元的货款,但物资公司负责人金某称,除去7200余元的退货,自己只收到了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

  2018年5月,材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支付剩余的17万余元货款。庭审中,材料公司提供了销售单、快递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将价值28万余元的货物通过老姜所在的快递公司发了出去,可物资公司提交的货物入库记录,则证明自己仅收到了11万余元的货物。最终,材料公司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随后,材料公司又把姜正学和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快递公司仅保留3个月的快递签收联,又无物流电子数据,导致其无法证明已将货物如数送达。2020年1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与老姜共同赔偿材料公司货物损失16.5万余元。2020年6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当时快递公司已濒临破产,姜正学被法院执行6000余元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一名“老赖”。

  老姜觉得很冤:有一部分货物明明是金某通知他直接寄到义乌一家公司的,他当初没有多想就按“惯例”照办了,没想到上了法庭,对方来了个不认账!这份赔偿判决给了他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老姜特别提到,2021年7月,父亲在老家病故,身在浙江的他却无法购买高铁票迅速赶回。

  “当时我的眼泪‘刷’地就下来了,我真想……”

  姜正学还是克制了冲动,继续依法维权。其实几年来,老姜一直憋着一口气,努力为自己“伸冤”。判决下来时,身在安徽的老姜由于疫情原因错过了上诉,随后,法院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20年11月,濒临绝望的老姜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一次看到姜正学的时候,我真切感受到了他的焦虑”,时任苍南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的池长该回忆。他一边安抚老姜的情绪,一边细听着案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池长该意识到:三方都是老顾客,日常交易应该会通过短信或微信沟通。他立即询问老姜是否有相关聊天记录,果然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但我之前换过手机,有微信记录的旧手机不知道放哪儿了”。如同抓住救命稻草的老姜翻箱倒柜,终于在一个角落里翻出了那部陈旧的手机。

  本以为案件可以有新突破,但由于时间太久,微信聊天记录里缺失了关键性的聊天记录,案件又陷入了僵局。检察官决定向本院技术部门请求技术协作。由于手机过于老旧,老姜又曾删除过微信软件,数据恢复工作变得难上加难。在检察官的坚持下,技术人员反复尝试,最终恢复了姜正学与金某的聊天记录,二人对接货物的全过程也随之浮出水面。微信聊天内容记录了老姜与金某对接的货物数量、时间、收货地址等详细内容,经仔细核对,货物数量与材料公司所主张的大体一致(尚有少量数据无法恢复)。

  重现证据后,2021年3月,检察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两案三方当事人召开了一次公开听证。

  “为什么聊天记录里显示的收货数量与你在法院陈述的不一致?”面对检察官的质问和眼前的证据,听证前还在否认收到货物的金某再也无法反驳。根据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2021年8月,法院决定对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2022年5月,法院判令物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万余元。物资公司提起上诉,2023年1月,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4月,这笔货款已经打到了公司账上。”材料公司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还告诉记者,检察官入企走访期间提出建议,日常交易中不可过度依赖双方信任和民间习惯,关键环节还需细化流程、明确规范。目前,材料公司已经完善了面单格式,货物名称、数量、价款、收货人等内容更加详细。今后,这种因为对方“抵赖”而吃哑巴亏的风险会大大降低。

  今年5月,检察机关对材料公司与姜正学的案件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开庭前,检察官又多次召集双方进行磋商,6月25日,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2日,再审法院依协议调解结案。日前,记者又联系了姜正学。老姜说,几年来的波折已让他身心疲惫,现在车子解封了,“老赖”帽子也摘掉了,他终于可以踏踏实实重新创业了。

  延伸

  “浙江是民企大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我们努力追求的办案效果。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中更加注重服务大局,注重提升办案质效,尤其重视当事人的感受,努力让他们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胡薇告诉记者。

  反反复复的异议之诉

  “通过检察官数月的辛苦奔波与不懈努力,我公司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十几年的血汗钱,这也避免了一直敬畏法律、严守契约近40年的第一代民营企业主成为上访户。”今年初,丽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一家民营企业的感谢信。

  一笔数额几十万元、早在十几年前就该结清的工程款,为什么走了十来道法律程序,施工方还是没拿到手?2021年10月,这样一份监督申请引起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特别关注。通过深入审查,事情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1995年5月,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合作开发了位于青田县的一个山庄项目。2007年,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装潢公司)承包项目外墙砂岩装饰工程,2008年验收通过。按说工程款很快就应支付到位,可到了2009年,房产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2011年,房产公司将项目份额及相关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实业公司(项目仍以房产公司名义开发)。

  因工程款被长期拖欠,2015年8月,装潢公司起诉到青田县法院。2016年9月,该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12月,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判决在手,装潢公司于2017年3月向青田县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房产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事情到此,按说相关款项很快就能执行到位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一场反反复复的执行异议纠纷才刚刚开始。

  2019年7月,山庄的实际经营者实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这份异议请求先是被青田县法院驳回,通过复议程序,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中止执行。而就在执行异议期间,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470万元的保证金,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法院裁定予以解除。随后,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2019年12月,置业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眼看工程款要泡汤,装潢公司向青田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程序,2021年8月6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实业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无法继续执行,再审仍然维持了一、二审判决结果:驳回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丽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再审仍维持原判,存在不当。因此,该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22年1月,浙江省检察院立案审查。

  “这场反反复复的执行异议之诉,原来的争议焦点是异议申请人究竟有没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是现在,执行标的已经易主,无法继续执行,焦点问题就转化为装潢公司的工程款请求该如何实现了。”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雯介绍,装潢公司作为一家民营小微企业,历经10次法律程序,10余年追讨仍不能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无法安心经营,而被告房产公司、异议人实业公司也深受官司之累,牵扯了大量精力。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讼累也该尽快解除。结合涉案企业实际情况,浙江省检察院认为,促成当事人和解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路径。于是,该院指导丽水市检察院、青田县检察院一起发力,三级院联动,为本案达成和解寻求最佳方案。

  促成和解的法律依据和突破口何在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标的无法执行的,担保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丽水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映宏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本案担保人,其担保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标的物无法执行,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提出和解方案:本案500多万元债权总额主要由95万元工程款和按月利率2%计付的违约金组成,建议装潢公司在确保工程款全额支付的基础上,降低违约金数额。2021年底,双方经多次协调沟通,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164万元。2022年初,在如期收到全部款项后,装潢公司同意对案件作一次性结案处理。

  “为促成和解,检察官多次奔波,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也展现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办案能力。”装潢公司代理律师陶礼钦告诉记者,当装潢公司的想法出现波动时,检察官及时联系了律师,律师接受了建议后,又积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疏导,劝说其把握机会,建立合理的预期。

  检法联动形成合力,更是本案得以顺利办结的关键。这个过程中,检法两家以“背靠背”、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分头开展当事人和解工作。其中,有关法官负责与置业公司沟通,做了大量工作。

  前不久,本案不但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还被浙江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2022年度十佳执行典型案例”。

  延伸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起民事执行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个参考。本案所涉纠纷已达10余年、历经10次法律程序,4家民营企业长期陷入讼累。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观念,推动检法协作,同向发力,最终促成了和解。本案承办人之一、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屈继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样的案子在他手上已经办成了3件。

  难以为继的协助执行

  章林虎,杭州市的一名执业律师。通过参加检察院组织的一次公开听证会,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

  事情还要从两起民事诉讼说起。

  2017年,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健身公司)租赁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下称广场分公司)总面积为2044平方米的房屋开设健身房,租赁期至2024年8月。因疫情影响,2021年3月起,健身公司开始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并于10月停止经营。按理说,广场分公司的租金收益已经受损,可接下来的一件事,更让该公司感到很难承受。

  2021年11月,健身房的消费者代表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他们预先充值的健身服务费,并申请财产保全。12月,法院向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健身公司存放于广场分公司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3年,并要求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

  自身利益本已受损,现在不但房屋不能继续使用,还要替人“看摊儿”?2022年3月,广场分公司也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健身公司的租赁合同并由对方赔偿损失。此外,广场分公司还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可法院的答复是:不适宜变更场地。2022年5月,广场分公司向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有据,但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法院指定的健身器材保管地点位于广场分公司主营业场地内,确实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司法工作除了要依法进行,还要为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考虑,体现出必要的善意和温度。因此,我们决定试一试,看能不能通过我们的工作,让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拱墅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丽美告诉记者。

  要想变更这批健身器材的保管地,面临一个很现实的困难:消费者反对,他们担心这些财产被“折腾”后价值贬损。为此,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与,就场地变更是否存在障碍、搬移过程是否会造成器材价值贬损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章林虎作为一名听证员,在这次听证中发挥了相当“独特”的作用。

  “作为法律从业者参加听证,我的意见比较容易让消费者信服;更重要的是,之前我也在这家健身房充了钱,我就是消费者,是‘自己人’。”章林虎说。

  接着,检察官又与广场分公司、消费者代表反复沟通研究,督促广场分公司完善替代方案,并实地查验替代保管场地。2022年5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7月,查封财产终于变更了保管场地。

  “其实这批器材还保存在公司楼上,只是从主要营业场地转移到了库房。这样,公司就可以将这片场地重新利用起来了。检察机关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让公司因为疫情和诉讼带来的损失降到了最低,我们深表感谢!”广场分公司法务代表任轶超这样说。

  李丽美告诉记者,以上两起民事案件,法院已于2022年7月和8月分别作出判决。目前,健身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尽最大努力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盘活资产,以能动履职助力营造最优营商司法环境,这是我们所追求的办案效果”。

  延伸

  “2020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民事案件5732件,提出监督意见3448件,法院采纳3220件,支持起诉83件,促成和解68件,合计为企业挽回损失7.9亿元。”采访即将结束时,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孙颖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

  孙颖告诉记者,下一步,浙江省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浙江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高质效办好涉企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完善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柴春元 范跃红 史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7/t20230726_6226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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