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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虚假诉讼 共建诚信社会

时间:2023-07-0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假讨薪真逃债的骗局被戳破

  “没想到这笔钱还能执行回转,我们拖了十几年的合法债权有望实现了!”6月28日,债权人张某开心地对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说。

  今年2月,义乌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排查涉劳动报酬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某拉链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劳动仲裁的可能,便依法展开初步调查。由于事情已过去十几年,相关材料已不完善,有些知情人或下落不明或早已遗忘相关细节,检察官只能前往各单位调取原始卷宗、公司账户流水信息,查询工资发放及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多方走访涉事企业员工,了解当时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面对大量原始材料,检察官抽丝剥茧,一点点地完善证据链,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进行虚假劳动仲裁,以转移资产恶意避债的情况。

  为进一步查实案情,检察官同时通知陈某等5人到检察院协助调查,并分别进行询问。“公司停产歇业了,那你负责什么工作?为什么你的劳动合同约定年薪近30万元?”“三年用工期间,你为何一笔工资都没有拿到还一直工作?”“工资是怎么计算的?一点争议都没有吗?”“这些执行款到账后你为何马上取现?钱款去向何处?”……面对一连串问题和确凿的证据,陈某等5人的心理防线迅速崩溃,先后供认当年与老板串通进行虚假劳动仲裁的事实。

  原来,2009年,义乌某拉链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停产歇业。后因债权人众多,该公司被法院裁定拍卖。了解到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在执行中能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楼某找来前员工陈某共同商议应对办法。“楼某让我召集人,签订假的劳动合同,故意虚报工资,为了配合公司从拍卖款里优先受偿,我也能从中捞点儿。”陈某向检察官承认,是他召集了前员工吴某、王某等4人与公司签订了虚假劳动合同并约定了高额劳动报酬。此后,陈某等人借此向原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社保补贴近100万元。

  2011年7月,原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支持上述请求。吴某等人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案件于2011年8月执行完毕。此后,这5人将大部分执行款交由楼某处置。

  今年3月,义乌市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撤销了上述5份12年前的虚假劳动仲裁调解书。6月20日,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执行回转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近百万元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

  “法院要求我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而楼某又找不到,钱只能自己退,还要被法院处罚,我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面对执行回转裁定,陈某懊悔不已。而5人共计返还的近百万元财产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合法债权人。

  据了解,为凝聚监督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结合此案办理,今年5月,义乌市检察院联合该市法院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劳动争议仲裁、执行的协作意见,通过三方合作在线索发现、案件移送等各环节搭建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互通、联防联控平台,坚决遏制虚假仲裁等违法行为发生。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李菲)

  虚构借款事实打假官司?难逃法眼!

  为规避执行,牟取非法利益,竟与朋友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打假官司。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针对这起虚假诉讼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使原审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杨某和邹某都是实施“套路贷”诈骗的行为人,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刑。2022年7月,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与二人相关的刑事案件卷宗时发现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怀疑与这份调解书相关的杨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很可能是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了检察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调查银行转账流水、查询不动产权属登记以及询问案外人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原来,杨某与邹某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杨某以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邹某偿还借款410万元。立案当日,邹某便表示自愿放弃答辩,双方当即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邹某在立案次日前还款410万元,并将邹某名下房屋办理抵押以担保还款”。

  但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杨某于2015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邹某的资金,事后又通过邹某实际控制的案外人银行卡回转至杨某账户。杨某与邹某之间的资金交易,通过案外人账户最终形成一个闭环,涉案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双方通过此种转账方式,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与邹某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借款合同等虚构债权债务,双方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由于邹某对外还存在多笔债务,二人便合谋在涉案房产被另案查封前,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获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虚假债务设定房产抵押,让杨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规避执行,牟取非法利益。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无任何实质对抗的前提下积极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错误作出民事调解书。二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2022年9月21日,西陵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5月6日,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杨某与邹某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还应受到刑事追究。但在本案中,杨某、邹某打假官司是在2015年9月,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当时虚假诉讼罪尚未被写入刑法,因此杨某、邹某未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张金莲)

  检察监督揭穿“执行裁定不能执行”的秘密

  

  承办检察官接待权益受损案外人,了解具体情况。

  欠款人为了不还钱,竟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最终自食其果。日前,鉴于齐某与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撤销了原判决。

  2022年8月,鹤岗市工农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齐某与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上百万元的财务纠纷,从开庭到执行完毕却仅用了7天,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民事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经初步研判,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程序,并从法院调取相关卷宗。

  “被告陆某对原告齐某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对案件事实、涉案金额未进行任何抗辩,从审理、调解,到最终的执行都异常顺利。”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及职业敏感性,承办检察官发现不少疑点,并进一步查阅该案卷宗,多次与刑事检察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案情,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多方调查核实,案情逐渐清晰明了。

  2015年12月,哈尔滨市某区法院就刘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陆某给付刘某欠款860余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后因陆某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陆某对案外人鹤岗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

  2016年10月,陆某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与齐某共同伪造工程施工合同,以欠齐某19万余元工程款未结为由,串通齐某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阻碍哈尔滨市某区法院的执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事实上,陆某与齐某并不存在真实的合作关系,二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并不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调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还有2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也是陆某,案件的起诉、审判和执行均发生在哈尔滨市某区法院就陆某偿还刘某债务作出执行裁定之后。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查明这2起案件也是陆某为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采取相同手段提起的虚假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以陆某为被告的3起民事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遂于2022年8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这3起案件依法予以纠正。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于2022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述3起民事案件再审。今年3月,法院经审理,分别对3起案件作出了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记者韩兵 通讯员胡家瑞 张龙)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7/t20230705_6206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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