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 | 准确把握规纪法的辩证统一关系
时间:2022-12-26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准确把握规纪法的丰富内涵和辩证关系,是构建纪检监察学科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对党的规矩、纪律与法律的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理论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对于准确把握党的规矩、纪律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以更加完善的法治保证党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政党的纪律是政党为了实现其纲领和政策主张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则。历史充分证明,一个政党如果没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严格的规矩,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不可能取得成功。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具有严格纪律的现代政党,其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这是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1859年写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章时,列宁提出加入马克思主义政党者,必须参加党的一个具体组织,党必须有铁的纪律,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此,坚持和强调组织性和纪律性,就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党性、讲党性的两大基石。
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重视立规矩守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无论是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自觉用铁的纪律和规矩来维护其阶级性、纯洁性和先进性,保障其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鲜明地提出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并创造性地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党的第一部党章专设“纪律”一章9条内容,初步形成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组织规矩和纪律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适应全国执政条件下的形势任务要求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连续制定一系列防止腐蚀的纪律规定,坚决惩治贪腐和浪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强化党内法规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出台《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端正党风、严明党纪,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各项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出台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并狠抓制度执行,管党治党制度笼子越扎越牢,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经过百年持续努力,我们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得益彰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具有的大党智慧和治理之道,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是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也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百年风雨历程中,我们党之所以能成为国家和民族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经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靠的就是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靠的就是共产党人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规矩。
党的规矩包括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既包括党纪法规“硬杠杠”,也包括道德操守“软约束”;既包括组织文化、政治信仰等历史传统,也包括改革创新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等。党章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和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总结和把握,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
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需要严格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这些成文的规矩不可能囊括所有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可能穷尽对党员干部思想和行为应当规范的所有事项,还必须以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作为补充,使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使管党治党没有空白、不留盲区。治理我们这样一个大党,不仅要靠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还要靠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潜移默化的引导,二者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守纪律是底线,讲规矩靠自觉。能不能做到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体现了党员干部的觉悟和水平。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在本质属性上具有一致性。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实现党的主张、完成党的使命的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二者在思想理论上同源,在本质属性上同一,在规定内容上则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一,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宪法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两者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第二,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党规党纪还是国家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第三,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遵循良法之治的普遍规律。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秉承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平等、程序、和谐的价值准则,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内党外没有任何特殊分子,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违法乱纪。
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不能“混同”。从效力范围看,党规党纪是政治规范,是党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管理党内事务而制定的党组织和党员行为规范与依据,效力及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党员行为的底线。法律是国家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依据,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底线。从规范内容看,法律仅限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管控,“任何人不得因为思想而受处罚”。党规党纪不仅对党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同时对思想作风、道德品质也提出了要求。从行为评价看,党规党纪通过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等对党员身份资格方面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法律通过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凡涉及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党规党纪不能设置专属于国家法律的特定的行为评价方式。此外,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解释权限、救济途径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可以申诉,但对党员权利的救济仅限于党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公民受到法律惩罚的权利救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党的先锋队性质、执政使命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锋队性质来看,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从党的执政使命来看,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4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从党员的先进性来看,党员是有着更高政治觉悟和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需要处处发挥先进性,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约束,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义务,让渡更多的权利。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遵守比国家法律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可能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如宪法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但共产党员的信仰就是马克思主义,不能信仰宗教,就要受到党规党纪的约束。同时,凡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把党规党纪挺在法律前面、严在法律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严格的党规党纪是国家法律得以充分实现的政治保障。党的性质宗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遵守,法治建设就能顺利推进;如果党内法规执行不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党规党纪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既强调法纪的他律,又强调道德的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可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将党规党纪的严格要求转化为厉行法治的内在动力,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也只有执政党遵纪守法,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法”之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施行。
保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是说党规党纪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只有把宪法法律与党章党规结合起来,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坚定制度自信,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统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协调推进党规国法的规划、制定、修改、解释、审批、发布、备案、评估、普及等,确保二者在制定、实施、监督上相互协同,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形成合力。要明晰各自规制界限,在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党章党规可以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更高要求;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规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综合法治效应。纪律是管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二者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制度的一体两翼。我们要发挥好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各自的特色作用,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作用、相得益彰。要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先导和引领作用,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督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感召和带动全体人民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示范和有利氛围。要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依规治党提供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贯通执纪执法,有效衔接司法,精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违纪者受到党纪处分,违法者受到法律惩罚,既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惩罚,也不能以法律惩罚代替党纪处分,推动纪法在正风肃纪反腐治理中融合贯通,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综合法治效应。(作者 郑立东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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