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 | 以纪法思维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对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职责权能等制度内涵发生历史性变革,纪法思维、纪法贯通、纪法协同等要素权重在纪检监察领域日益加大。强化纪法思维,以自我革命精神增强认识和处理纪检监察领域监督与被监督矛盾的思维力指导力实践力,有助于把握纪检监察领域新情况、解决执纪执法实践新问题,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高质量监督引领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开创新局面,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刻认识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既是一个有机整体,又各有侧重。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坚持权限为本、规则为要、程序为基,紧密围绕纪检监察体制“三项改革”部署,在业已建构的纪检监察制度“四梁八柱”基础上运用立、改、废、释等措施方法,促使纪检监察工作规范、理念、实践和理论等全要素精细化,打造符合服务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要求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出界、越轨。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坚持所有监督执纪执法活动都应于规于纪于法有据,坚持以纪法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准绳,构筑并加固纪律红线和法治底线,做到精准监督、依规执纪、严格依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正规化,坚持从纪检监察职责权能的实际出发,按照纪检监察领域矛盾运动规律和纪检监察工作特点,以实现高质量发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为目标,把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理念思维、职责权能、组织程序、效能责任等要素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形成统一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又相对成熟定型的纪检监察体制,确保纪检监察职责权能高质量运用。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政治性。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主题主线和重大政治任务,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蕴含其所承载的鲜明政治特色和政治责任。二是原则性。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既是目标任务又是原则要求,必须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乃至所有纪检监察活动全过程,成为高质量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三是实践性。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具体的、实践的,旨在发挥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引领功能,并经实践检验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使之更好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实践新需求。四是定型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在于促使纪检监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成为纪检监察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并有效运行的、相对稳定的纪检监察制度统一模式。五是系统性。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规范化是基础,法治化是方式,正规化是根本,统一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过程。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于更好适应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政治上讲,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国之大者”,坚持一体推进“三不腐”,在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伟大斗争中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更好适应高质量做好正风肃纪反腐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需要。从改革层面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在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把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和全面从严治党发挥高质量监督的服务保障作用。从队伍建设要求讲,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四个任重道远”对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法思维,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专业化能力,更好适应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要求。
统筹把握强化纪法思维与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辩证关系
把握纪法思维的内涵及特征。纪法思维源于新时代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伟大斗争实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乃至科技等诸领域,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从纪检监察规律层面探究,纪检监察领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战场,集中体现为以监督为内核,在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其他监督以及监督对象接受监督、阻抗监督等诸层面各环节,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矛盾运动集散地,在具体形式上主要体现为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纪检监察领域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从理论上讲,所谓纪法思维是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以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基本原则,以思维主体面对和揭示纪检监察领域监督与被监督矛盾运动的本质特征、外部和内部关系及其规律为主旨,采取哲学的考察、科学的探究、实践的检验等措施、途径和方式,指导处理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和科学有效防治腐败等纪法问题的认识过程和反映活动。从特征层面分析,纪法思维融合纪律管治与法律管控等监督治理功能,内在蕴含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多重叠加功能,从根本上既区别于一般思维又区别于纪律思维、法治思维,但也非纪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简单组合。在定性上,纪法思维属于思维范畴,是思维主体面对纪检监察领域矛盾及其运动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借助纪法话语对党的自我革命道路、权力监督制度、执纪执法体系及其实践活动、监督治理效能等进行特有的思维活动。在分类学角度,纪法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具有多面性多样性,其中,体现在要素体系层面,结合党执政兴国、自我革命、纪法监督、治理效能等实际,纪法思维第一位要素是人的大脑,同时还包括思维主客体以及思维的目的、观念、形式、方式、方法、知识背景、话语体系等要素。
分析纪法思维的结构要素。一是思维主体。纪法思维主体具有多样性,包含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从事公务的相关机构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二是思维依据。纪法思维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党和国家政策、党的优良传统习惯和规矩、社会主义道德操守等为依据,以监督与被监督矛盾运动及其关系为根据。三是思维对象。纪法思维对象的范围宽泛,包含人、权、事、案、责等诸要素,这里的人是指拥有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权是指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等以及组织生产、分配、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各种公权力;这里的事是指涉纪涉法的各类事件,包含全国性重大公共事件,以及各类事件背后与党员、公职人员相连的关联责任;这里的案是事的特定形态或特殊事件,具体是指违反党纪国法的违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违反道德操守等各类纪法案件,其背后连着行为人或与其相关的党员、公职人员的关联责任;这里的责是指拥有党员、公职人员身份或与行使公权力的职务活动相关的责任,包含政治责任、纪律责任或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刑事责任等,在具体追究时既可追究单一责任又可追究多项责任。此外,纪法思维对象还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方略、政策策略、措施方法和纪法制度等诸要素,并且各要素之间有机贯通、整合运用、同向发力,彰显新时代纪检监察制度及运行的鲜明中国特色。
认识和把握强化纪法思维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重要意义。从实践创新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纪法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纪律与法律交叉适用等新问题。从办案人员成分结构分析,当前占主体部分是改革前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熟悉了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但相对缺乏司法基础;改革之后来自检察机关的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熟悉了解检察司法业务,但相对缺乏纪检监察基础;此外,还有来自公务员考试、选调等途径的一部分,对纪检监察和司法检察业务均属阙如。实践表明,无论是哪部分力量,都需要补纪法思维这一课。强化纪法思维,打通纪法思维、纪法意识和纪法规范阻隔,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统筹运用纪法政策工具高质量办理纪法案件,这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对监督执纪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从制度创制看,通过强化纪法思维,一方面把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纪法双施双守、纪法治理等纪法思维核心要素融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全过程;另一方面,将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运用纪法思维认识新情况、有效解决新问题等经验举措吸纳到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中,提升纪法制度供给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从理论创建看,通过强化纪法思维,把纪法思维要素及运行原理与纪检监察职能定位、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体制运行、功能联动等要素改革及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有机融合,创建适应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和伟大社会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新实践新需求的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检监察理论体系,这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坚持把强化纪法思维融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把强化纪法思维融入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深度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诸领域,实质是推进适应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大局新要求的纪检监察制度现代化,重在把握以下环节。
坚持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一以贯之坚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关于新时代党的建设、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论述重要指示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到强化纪法思维、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纷繁复杂的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明辨是非、把准方向,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力有效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发生历史性变革。与此同时,当前腐败滋生土壤仍然存在,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比如系统性腐败,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成伙作势、“围猎”腐蚀,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新任务,客观上要求强化纪法思维,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以解决纪检监察领域主要矛盾为着力点,以高质量履职引导督促全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
增强制度供给能力和质量。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宏观改革之后的二次创新、多次创新等制度供给任务更为繁重、纪法融合贯通要求更高。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应当紧贴职责使命、任务内涵、理念思路、工作格局等制度体制要素的重塑性改革,从提升处理和解决纪检监察领域矛盾的立规立纪立法水平入手,强化纪法思维、纪法贯通,掌控供给方向、供给品格和供给质量,解决纪法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体多元、单体制度量大而分散、体系集成度低等问题,为开创正风肃纪反腐新篇章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设定绩效评价标准。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设定绩效评价标准是一项重要任务和内容。实行工作绩效评价,是纪检监察机关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应当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尤其是告诫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统筹处理稳和进、立和破、标和本、近和远、虚和实、多与少等范畴关系,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的评价标准。
切实强化自身建设。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入国家治理领域,强化规范约束纪检监察权与增强权能效益同等重要,都应纳入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格局。把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结合起来,把监督体系和治理体系对接起来,前提是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应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通过深化全员培训、强化实战历练等,努力在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上作好表率、当好模范。要牢牢把握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和纪法双施双守的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中,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作者 詹复亮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1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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